星期五, 九月 29, 2006

名女人与广告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9月25日

刘晓庆曾说过:当女人难,当名女人更难。最近可能要加上一句:当广告代言的名女人是难上加难!

日前新传媒的郑阿姐就因为代言一款口服美容品备受争议。海报上的一句“知道我美肤秘诀吗?我吞。(My secret to beautiful skin? I swallow.)”,一夜间成为街头巷尾最热门的话题。到最后大家也许连所卖的产品是什么都忘了,剩下的只是一堆堆针对道德和形象的言论,还蛮耐人回味的。

另一位近期也因代言产品而惹上麻烦的,就是香港影星刘嘉玲。天生丽质的名女人为美容产品代言,本可说是天经地义的事。就跟窈窕身材的名女人为瘦身产品代言,和高雅气质的名女人为名表、名包包代言一样,在今天的讲求创意的广告界内,是种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宣传手法。尽管如此,学术调查发现,这种行销方法对于推销女士产品,确实还是最有效。大概是女人天性羡慕心强,看到自己心仪的明星脸上、手上等有的东西,也会倾向往那边去追求。

倘若货品出现问题呢?一般的人会自叹倒霉,埋怨自己的虚荣心,而较积极的可能会向出售产品的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但极少会连代言明星也跟着拖下水。试问你减肥不成功,会去起诉钟丽缇吗?你的名表出了问题,会去找妮可基曼算帐吗?

可怜的刘嘉玲,却遇上了一位难缠的吕女士。据来自江西的吕女士说,她是看了刘嘉玲漂亮的广告,决定买SK-II护肤产品。怎知试用后她没有变成像刘嘉玲那样的如水肌肤,皮肤反而出了问题,所以去年就在当地的法院,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理由,来告刘嘉玲和SK-II,结果败诉。最近,当地的SK-II产品被有关当局嫌疑含有违禁物,消息一传出,吕女士又兴致勃勃表示要刘嘉玲负起法律责任。

我不知道当地法庭会怎样看待此案,不过若发生在新加坡,吕女士肯定要失望。

代言产品只是一种宣传活动,广告字眼通常被视为夸张之词(puffery) 而无法律效果,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能构成虚伪陈述或诈骗。明星为产品代言,并不表示她们为货物的品质作担保, 或成为该公司的代理人,所以法律不会要求她们负起连带责任的。当然,如果明星和商家串通来欺骗消费者,那又另谈别论。

这案虽有点荒谬,但可看得出名女人在产品推销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同时也提醒名女人在答应成为广告代言人前,先别让花花绿绿的酬劳给蒙了眼,而是考虑代言产品后给社会和自己带来的效应,不然到头来损失的可能不止是形象而已。

蓝璐璐
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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