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四月 27, 2011

我不愿意

《联合早报--四方八面》2011年4月27日

他在结婚宣誓官面前兴奋地说了声“我愿意”,然后转过头含情脉脉的注视着那位即将与他共度一生伴侣,满怀期待着她也做出相同的回应,怎知从她两片动人朱唇迸出来却是一句狠心的“我不愿意”。什么?!这,这叫他如何是好呢?

这是在上星期六翰林书会举办的世界书香日讲座中,谈小说创作的孙爱玲描述她作品《逍遥曲》里的一个精彩场面。记得美国影星朱莉亚▪罗伯茨 (Julia Roberts) 在《逃婚俏佳人》(Runaway Bride) 的戏里,也曾上演过类似的桥段:新娘在结婚前刻突然变卦逃婚,留下一脸茫然不知所措的新郎呆站在殿堂。

你可能会说,这只是小说或电影里的情节,以笑话来讲也最多是一个准新郎的梦魇,现实中哪会有这种事?

但我确实碰过这种情况。多年前,我曾受邀出席一位朋友的婚礼,不料在婚宴的前天接到了准新郎的电话。新郎百般痛苦的告诉我未婚妻突然说不愿意嫁给他了, 问我怎办?

在故事里,落单新郎或许就此终生不娶(言情片)/ 开始憎恨女人而变成恐怖连环杀人魔(恐怖片)/发现未婚妻爱上其兄而开始寻求复仇机会(家庭伦理片)等。但现实生活却没有那么戏剧化:等待可怜的新郎是一群群要告知解释的亲友,和一堆堆需兑现付款的账单。

他说,亲友那边我会处理,但是与酒店、餐馆、婚纱及摄影店、珠宝行、花店等这些林林种种的合约要怎么办?订金付了,照片拍了,婚纱戒指也做好了,可以退货解除合约吗?拿得回订金吗?须付全数吗?

最后,他愤怒的问,我可以起诉那个不负责任的女人吗?

我说,我不晓得你们之间关系是否有望扭转?若有希望,可与商家商量把婚期挪后。倘真无望,就要看你与商家的合约是怎么定的。通常,若非发生无法控制的状况,如一方突然暴毙,不然很难解除合约。尤其是在婚礼前夕取消安排,商家大多都无法通融,除非是他们能及时把场地租出去,不然你须负责他们全部损失。量身订做的婚纱戒指?退货是不可能,只可看有关公司愿不愿意折价回购。

至于可否起诉对方?法律上,除非当事人事先有很明确的意思是要双方共同承担婚礼花费,不然则由签署合约的那一方负责。

即使是两人本有意愿承担费用,但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你难道还真想在自己伤口上撒盐?倒不如收拾一下伤了的心,潇洒等待下一个肯诚心颔首说“我愿意”的女子吧!

蓝璐璐
23.4.2011
===================
我想...
 
上星期六听尤今、孙爱玲和艾禺的演讲,非常精彩,让我都听出耳油,相信在场的观众也有同样的感受。尤其是我从来没有写过小说或剧本,听孙爱玲和艾禺讲述写这种文体的窍门,真有点想偷师自己也来学习写写小说和剧本的冲动 :-)
 
不过,我觉得学法律的人写小说总有点麻烦,因为有时太理性,很多本来很有气氛的场合混入了理智,就变得不好看了。例如,最近跟孩子们看了《猫头鹰王国--守护者传奇》(Legend of the Guardians: The Owls of Ga'Hoole), 虽然觉得故事还蛮有意思的,但我还是认为这动画主要重点是介绍澳洲较奇特动物 (好像针鼹鼠(Echidna)、袋獾(Tasmanian Devil) 和不同种类澳洲稀有的猫头鹰), 害得孩子们说跟妈妈看动画片没有情趣,发誓下次不要跟我一起看戏了。
 
但话要说回来,西方也有好几位原是律师的著名小说家、戏剧家,如美国的John Grisham,还有执导过Ally McBeal 的 David Kelly。 所以只要会讲故事,律师也可以写出好小说或戏剧的。
 
看来若能够腾出时间,我真的要尝试了...

星期三, 四月 13, 2011

第三者被告

《联合早报--四方八面》2011年4月13日

今早在报章上看到一则新闻,一位前上市公司总裁在一起离婚案件被列为同案被告(co-defendant) ,还须在法庭上澄清自己与离婚案子女主角之间的关系。女儿很好奇,一对夫妻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把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指名道姓的列出来固然应该,但把他归为被告就有点令人匪夷所思,难不成要他赔偿婚姻失败的损失?

我解释,这倒不是赔偿的问题,而是那位丈夫要以通奸 (adultery) 名义与妻子离异,就必须把第三者也拖入案。大多数的第三者被告都不会在庭上露面,有些则因为这关系到个人声誉,选择出庭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若他/她胜诉的话,就意味当事人离婚申请失败;倘若他输了,而本身在社会上又赫赫有名,那他个人形象就会受损,但在金钱上他只需支付部分庭费,并不需要对当事人做任何赔偿。

可悲的是,这也许就是一段婚姻因一方出轨而亮起红灯时,受害配偶唯一可向第三者采取的法律报复。

虽然我国早在1960年就通过《妇女宪章》 (Women’s Charter) 来制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但限制的只是重婚,而非通奸;所以婚后沾花惹草、红杏出墙等行为或许可耻,在新加坡却不是刑事罪。即使在台湾或韩国等地把通奸列为刑事罪,真正执行的例子也稀少。相反的,若受害者在发现自己妻子/丈夫有外遇后,一时咽不下气而恐吓或向对方动粗,还会犯了蓄意伤害他人等罪行。

另外,通奸也没有民事罪。在普通合约法律下,如果两人之间有合约,而第三者以金钱或其他方式引诱其中一方毁约,受害一方可以起诉这第三者,要求后者赔偿金钱损失。可惜婚姻虽常被人比喻为爱情契约,在法律下却没有同等地位,因此即使有婚外情,受害一方也不得以第三者破坏他/她与妻子/丈夫之间的关系为理由,要求对方赔偿他/她精神、金钱等损失。

为什么婚外情这么难立法控制呢?因为它包含的不单单只是身体上的背叛,很多时候也涉及到感情上的纠结,而情感问题往往是法律最不善于做裁决的:到底谁是谁非,婚姻哪里出了错,不只是出轨的那一方和第三者的问题,受害者有时也要负起责任。所以外遇由始至终都只能够是一个社会道德伦理问题,很难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杜绝这现象。

唯有在受害配偶忍无可忍之下提出离婚,并选择以通奸为理由,小三的身份才会合法的被供出来。受害者当然希望可以借此打击第三者,但对于早已越过了道德底线的人,再提廉耻又有什么意义呢?


蓝璐璐
9.4.2011
=======================================================
我想...

我在文中也写到通常这种第三者被告都不会出庭辩护的,只不过名字完整地被记录在别人的离婚案情内,不是很“风光”。尤其是法庭文件通常是所谓的公共文件(public document),普通人只要缴付一点小费用,就可以查阅法庭判决,什么丑史都曝露出来。

所以现在英国、美国盛行当事人申请封锁法律文件,有时候法庭认为披露可能会影响到司法程序或对当事人打击太大,会考虑批准此申请。一旦封锁令生效,连媒体都不能为此案作报道。

这就是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到底哪个更为重要,就是最近英国法庭正讨论的问题 -- 这个我们留到改天再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