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四方八面》2011年4月13日
今早在报章上看到一则新闻,一位前上市公司总裁在一起离婚案件被列为同案被告(co-defendant) ,还须在法庭上澄清自己与离婚案子女主角之间的关系。女儿很好奇,一对夫妻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把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指名道姓的列出来固然应该,但把他归为被告就有点令人匪夷所思,难不成要他赔偿婚姻失败的损失?
我解释,这倒不是赔偿的问题,而是那位丈夫要以通奸 (adultery) 名义与妻子离异,就必须把第三者也拖入案。大多数的第三者被告都不会在庭上露面,有些则因为这关系到个人声誉,选择出庭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若他/她胜诉的话,就意味当事人离婚申请失败;倘若他输了,而本身在社会上又赫赫有名,那他个人形象就会受损,但在金钱上他只需支付部分庭费,并不需要对当事人做任何赔偿。
可悲的是,这也许就是一段婚姻因一方出轨而亮起红灯时,受害配偶唯一可向第三者采取的法律报复。
虽然我国早在1960年就通过《妇女宪章》 (Women’s Charter) 来制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但限制的只是重婚,而非通奸;所以婚后沾花惹草、红杏出墙等行为或许可耻,在新加坡却不是刑事罪。即使在台湾或韩国等地把通奸列为刑事罪,真正执行的例子也稀少。相反的,若受害者在发现自己妻子/丈夫有外遇后,一时咽不下气而恐吓或向对方动粗,还会犯了蓄意伤害他人等罪行。
另外,通奸也没有民事罪。在普通合约法律下,如果两人之间有合约,而第三者以金钱或其他方式引诱其中一方毁约,受害一方可以起诉这第三者,要求后者赔偿金钱损失。可惜婚姻虽常被人比喻为爱情契约,在法律下却没有同等地位,因此即使有婚外情,受害一方也不得以第三者破坏他/她与妻子/丈夫之间的关系为理由,要求对方赔偿他/她精神、金钱等损失。
为什么婚外情这么难立法控制呢?因为它包含的不单单只是身体上的背叛,很多时候也涉及到感情上的纠结,而情感问题往往是法律最不善于做裁决的:到底谁是谁非,婚姻哪里出了错,不只是出轨的那一方和第三者的问题,受害者有时也要负起责任。所以外遇由始至终都只能够是一个社会道德伦理问题,很难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杜绝这现象。
唯有在受害配偶忍无可忍之下提出离婚,并选择以通奸为理由,小三的身份才会合法的被供出来。受害者当然希望可以借此打击第三者,但对于早已越过了道德底线的人,再提廉耻又有什么意义呢?
蓝璐璐
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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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我在文中也写到通常这种第三者被告都不会出庭辩护的,只不过名字完整地被记录在别人的离婚案情内,不是很“风光”。尤其是法庭文件通常是所谓的公共文件(public document),普通人只要缴付一点小费用,就可以查阅法庭判决,什么丑史都曝露出来。
所以现在英国、美国盛行当事人申请封锁法律文件,有时候法庭认为披露可能会影响到司法程序或对当事人打击太大,会考虑批准此申请。一旦封锁令生效,连媒体都不能为此案作报道。
这就是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到底哪个更为重要,就是最近英国法庭正讨论的问题 -- 这个我们留到改天再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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