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一月 19, 2011

生与死 -- “死”篇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1年1 月19日

上回说到了“生”与血缘之间斩不断的牵绊,如今谈谈“死”。

去年年底备受争议的就是几则自杀事件所引出的法律问题。其中有一则是一位外籍女郎与房东吵架后,爬出阳台企图逃走,不料失足坠楼,幸好跌入底层的泳池大难不死,但过后她还是被警方以企图自杀的名义拘捕。这案子突显在新加坡自杀不遂是一种刑事罪,而罪名若成立的话,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坐牢长达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也许有人觉得这种法律有点荒谬,一个企图自杀的人所需要的不是法律的裁定,而是心理辅导和精神治疗,甚至是经济上的援助。另外,也有人把自杀视为个人行为的自由,只要不危害他人,每个人应该有权力决定他要生还是死,法律不应过问。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自杀对国家来说是一种资源损失,更不是社会应该容许的行为,因此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刑事法,应该对活人警示法律的不赞同。

在英国,以前自杀不遂和自杀都是一种重罪行(felony),而因自杀(felo-de-se)死的人,财产全部充公,也不能安葬。有关当局会用木条穿透死者的心脏,然后在夜里把他葬在十字路口中央。后来英国国会在1961年通过《自杀法令》 (Suicide Act) ,自杀和自杀不遂不再是刑事罪,而怂恿或协助他人自杀罪名成立的话,可能被判坐牢长达14年。但英国的《自杀法令》近期也受到人权人士的挑战,尤其是安乐死(euthanasia)在欧洲有些地方(英国除外)已被视为合法,所以最终个人选择生死的权力,很可能会战胜法律的阻挠。

我的信仰不允许我接受这种法律发展,但单单信仰和法律是不能阻止一个人轻视生命,而认为唯有死才能解决他的痛苦和烦恼。追随新婚亡夫赴黄泉的白丽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在丈夫离奇坠楼身亡后企图割脉自杀被救活,也经过心理辅导和受家人的照顾, 但始终结不开心头死结。夫死35周后,她再度自杀,终于成功结束生命。

夫妻之间亲密固然是好事, 但一个人若忘却自己在世上还有其他爱护和心疼她的人,尤其是生她、把她带入这世上,让她经历了一段刻骨铭心爱情,还有生活中许多美好感受的父母,也许她真的不了解“生”的真谛了。


蓝璐璐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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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我想很多人都曾有过自杀的念头。有时候被丈夫孩子、财务烦得不得了,或是为一件事伤心透顶,眼前又好像没有立即解决的方式,就会想说死了算了,一了百了。

幸好很多人这种念头也只是一瞬间便过去了。可能是因为觉得一死不值得,但大半原因是周围还有关心和爱护自己的人。为了这些会心疼我们的人,是应该活下去的。

我门常听人家说,凡事都应该看开一点。看得开的意思就是想想自己其实是活在很大很大的世界,我们生活再怎么苦,世界上还是有比我们生活得更苦的人(所谓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只要有这个身躯,就还是有一个“明天比今天好”的希望。如果一死,那什么都没有了, 而带着痛苦的心理离开这个世界,离开爱我们的人,是多么对不起自己和这些人呀!

所以,遇到悲痛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想想一些曾经经历过美好的事情,和自己周围真心爱自己的人。这样想着想着,你就会发现悲痛没那么痛了,凡事一定都有其解决的方式的。

星期四, 一月 06, 2011

《蝴蝶效应》出版了!


去年12月除了忙着整理新家,也赶着新书的校稿工作等。

没想到玲子传媒的效率这么高,我上个星期才把终稿定下来,昨天接到思齐的电话说书在下星期三就会送到我的办公室, 今天就看到玲子传媒的新书宣传网页。

这书主要收录了我1993、1996和2006-2007年在早报《四方八面》《天平秤》一栏所刊登的文章。我想,我前后为《天平秤》写了至少百多篇小品文、杂文,有个具体的记录也会比较好!因此,自掏腰包出钱印了2000本, 幸获国家艺术理事会和李氏基金赞助部分印刷费用,在此谢过有关当局和作协会长希尼尔的帮忙。

也要谢谢学枫帮我写序。

300本将通过玲子传媒发行,其他可能就要看看怎么推出去了:-)

不过,这不是重点。重要的是《蝴蝶效应》是我续1987年出版第一本散文集《情怀集》后,第二次出版与我本身学术研究无关的书籍, 这就让我感到很开心。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玲子网站上直接定购,或是到大众书局购买。 当然也可以写电邮给我向我购买。 每本卖新币15元。

另外,我2月19日在国家图书馆会有个小小的讲座和签书会,具体情况到时候再通知大家!

星期三, 一月 05, 2011

柠檬与樱桃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1年1 月5日

柠檬与樱桃给你的感觉是什么?一个又酸又苦,一个香甜美味;一个令人讨厌,但另一个叫人喜爱。

但,请不要被我这话误导。我今天要讲的不是水果的特征,而是浅谈贸工部即将修正的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法令;这个让小商家们恐慌但消费者拍手叫好,俗称“柠檬法”(lemon laws)的法律。

先说这雅称的由来。“柠檬”这词来自2001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之一乔治▪阿克罗夫教授(George Akerlof)1970年的一篇论文,讲的是在二手车市场买车的风险。一个普通人到二手车市场买车,因为对旧车的背景(如,前主人驶车方式、意外记录等)不熟悉,而许多车内部隐藏的瑕疵不是试车一、两次就能觉察出来的,所以有可能买到樱桃(即好车)或是柠檬(即坏车)。由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讯息不对称(即卖方比买方有更多关于所欲卖/买的车的资料),因此买方买到酸柠檬的机会,会比甜樱桃来得高。就此这种二手车市场,在美国也称“柠檬市场”(lemon market);而起源于保护旧车买主权益的法律,后来也逐渐被引用于其他商品上,成为保护消费者法律的俗称。

其实我国一向都有保护消费者法律。例如货物买卖法令(Sale of Goods Act),就有一条款指明卖给消费者的货品品质必须是令人满意的(of satisfactory quality) ,不然就是违约。只不过现法没有明文写出违约的后果:即买主可以把货品退还给商家,要求退款和赔偿。贸工部所提出的修正,就是在相关法律内把这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文的列出来而已。

有些小商家表示修改后的法律会提高他们的运作成本,也担心狡猾的顾客会因为改变初衷,或对产品的颜色、尺码不满,要求把产品退还。

其实,这些都是对“柠檬法”的误解。顾客只有在买“樱桃”时,误买到“柠檬”,即在品质上有潜伏的缺陷 (因此不是令人满意)的产品,才能够动用此条款。若只是对樱桃的大小、生或熟(即在购买时可看到的特征)有异议,买的还是樱桃,因此不可退货。

最后,商家最好的自我保护方式就是告知:在还未把东西卖给客户时,把所知的产品缺陷说给对方听,并以白纸黑字的一一写在合同内。而顾客在了解产品品质后,仍愿意买下柠檬,那他过后就不能以柠檬不是樱桃,要求商家赔个樱桃给他了。


蓝璐璐
2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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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有些商家常爱借口某法律修改了,或是消费税增加了,成本提高,所卖的东西也跟着涨价。其实,很多时候这些法律或环境的改变并不大,跟产品价钱涨度不成对比。

卖东西,应该让买家买得心服口服,卖家也有责任确保自己不是卖假货或有问题的产品。例如,买一只新的原子笔,在普通情况下,这笔不应该在一个星期内就没有墨汁了;买一台二手电脑, 这台旧电脑也不应该在一个月内就不能使用了。当然,如果卖家已经把他所知道关于电脑现有的缺陷完全告诉买方, 如电脑开关钮有故障、荧幕有时会闪烁、电脑有时会“当机”等, 要是买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付的价钱仍是合理的,即买方贪便宜愿意买次等货, 所谓“一分钱一分货”,那就是买方自己愿意承担货品日后出现故障的风险, 过后就怨不得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