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一月 05, 2011

柠檬与樱桃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1年1 月5日

柠檬与樱桃给你的感觉是什么?一个又酸又苦,一个香甜美味;一个令人讨厌,但另一个叫人喜爱。

但,请不要被我这话误导。我今天要讲的不是水果的特征,而是浅谈贸工部即将修正的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法令;这个让小商家们恐慌但消费者拍手叫好,俗称“柠檬法”(lemon laws)的法律。

先说这雅称的由来。“柠檬”这词来自2001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之一乔治▪阿克罗夫教授(George Akerlof)1970年的一篇论文,讲的是在二手车市场买车的风险。一个普通人到二手车市场买车,因为对旧车的背景(如,前主人驶车方式、意外记录等)不熟悉,而许多车内部隐藏的瑕疵不是试车一、两次就能觉察出来的,所以有可能买到樱桃(即好车)或是柠檬(即坏车)。由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讯息不对称(即卖方比买方有更多关于所欲卖/买的车的资料),因此买方买到酸柠檬的机会,会比甜樱桃来得高。就此这种二手车市场,在美国也称“柠檬市场”(lemon market);而起源于保护旧车买主权益的法律,后来也逐渐被引用于其他商品上,成为保护消费者法律的俗称。

其实我国一向都有保护消费者法律。例如货物买卖法令(Sale of Goods Act),就有一条款指明卖给消费者的货品品质必须是令人满意的(of satisfactory quality) ,不然就是违约。只不过现法没有明文写出违约的后果:即买主可以把货品退还给商家,要求退款和赔偿。贸工部所提出的修正,就是在相关法律内把这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文的列出来而已。

有些小商家表示修改后的法律会提高他们的运作成本,也担心狡猾的顾客会因为改变初衷,或对产品的颜色、尺码不满,要求把产品退还。

其实,这些都是对“柠檬法”的误解。顾客只有在买“樱桃”时,误买到“柠檬”,即在品质上有潜伏的缺陷 (因此不是令人满意)的产品,才能够动用此条款。若只是对樱桃的大小、生或熟(即在购买时可看到的特征)有异议,买的还是樱桃,因此不可退货。

最后,商家最好的自我保护方式就是告知:在还未把东西卖给客户时,把所知的产品缺陷说给对方听,并以白纸黑字的一一写在合同内。而顾客在了解产品品质后,仍愿意买下柠檬,那他过后就不能以柠檬不是樱桃,要求商家赔个樱桃给他了。


蓝璐璐
2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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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有些商家常爱借口某法律修改了,或是消费税增加了,成本提高,所卖的东西也跟着涨价。其实,很多时候这些法律或环境的改变并不大,跟产品价钱涨度不成对比。

卖东西,应该让买家买得心服口服,卖家也有责任确保自己不是卖假货或有问题的产品。例如,买一只新的原子笔,在普通情况下,这笔不应该在一个星期内就没有墨汁了;买一台二手电脑, 这台旧电脑也不应该在一个月内就不能使用了。当然,如果卖家已经把他所知道关于电脑现有的缺陷完全告诉买方, 如电脑开关钮有故障、荧幕有时会闪烁、电脑有时会“当机”等, 要是买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付的价钱仍是合理的,即买方贪便宜愿意买次等货, 所谓“一分钱一分货”,那就是买方自己愿意承担货品日后出现故障的风险, 过后就怨不得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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