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十二月 22, 2010

生与死 —“生”篇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0年12 月22日

生与死,本来属人生最自然不过的现象。所谓有生必有死,而不生,可能原本就不该生;另不死,就因为时机还未到所以不应死。

但随着医学发达,人类发现科学和人为可以战胜天命,这生与死的自然规律很多时候便被捣乱了。现姑且不谈干预自然法则对道德伦理和社会带来的挑战,而是看最近一些跟生与死有关的事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先说“生”。最近本地就出现一则罕见用错精子造错胎的事故。一对多年膝下无子的夫妇接受人工受孕,在婴儿诞生的那一天,喜事成悲剧,父母发现女婴的肤色和血型与他们的不符,进一步调查显示孩子只有母亲而没有父亲的脱氧核糖核酸,显然母亲的卵接受了他人的精子受孕。

我们现不说医院对病人的责任问题,只谈这孩子在法律上的地位:她到底是属于谁的孩子呢?可喜的是据说那对夫妇都愿意承认并收留她为女儿,但假如他们不是那么宽容大度,可否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不认这个孩子吗?另外,捐赠精子的男士也可能是这家医院的客户,若是他发现真相,在法律上他是否也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的法律对此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答案。

这种案例与妻子有外遇生下他人的孩子不一样,因为这里三名当事人本身并无过错,而纯粹是科技和医学上出问题。在其他思想比较开放的欧美国家,法律允许借腹生子、同性结婚等,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再单纯,法庭就常要面对这种“孩子应属于谁”的棘手案子。

英国2007年就有一宗奇特的案例。一对同居多年的女同性伴侣CV 和S想要有自己的孩子,后来决定由CV接受S未婚兄弟TJ的精子人工受孕,终于生下一子。TJ想要以父亲的身份与孩子有所接触,而CV和S则反对他对孩子表态和介入孩子的生活,因此闹上英国法庭。海德里法官(Hedley J) 承认新科技给人类生活所带来的冲击和转变,因此不能再以以往传统的法律定义来界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唯一不变是在所有事件,孩子的利益是最重要的。从孩子的角度来说,他有权知道他的生父是谁,知道TJ不单单是他的舅舅,而与他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因此TJ虽然不能享有普通父亲的地位与孩子同处,但至少能够不用隐瞒身份与孩子接触。

此案所突现的就是无论科学和人类如何颠倒社会法则,有些自然规律还是改变不了的,尤其是“生”与血缘的牵绊。

蓝璐璐
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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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有时候科技也会为人类和法律带来烦恼。以前,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只要查看脱氧核糖核酸(DNA) 就知道,也间接知道夫妻是否有朝三暮四或红杏出墙的情况。但现在不同了,尤其是有了IVF或试管婴儿技术,不只能够帮助不能正常生育的夫妇有自己的孩子,还能让一些思想前卫的女性不必结婚,也能生自己的孩子。

但是这次用错精子造错胎的事件就太离谱,这真的不是一句“对不起”就可以了事的案子。试问以后父母应该如何跟女儿做解释?女儿知道自己是在科技失误下生出来的,是否能够一笑置之?

如果父母要起诉医院疏忽,还真不知道赔偿应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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