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一月 19, 2011

生与死 -- “死”篇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1年1 月19日

上回说到了“生”与血缘之间斩不断的牵绊,如今谈谈“死”。

去年年底备受争议的就是几则自杀事件所引出的法律问题。其中有一则是一位外籍女郎与房东吵架后,爬出阳台企图逃走,不料失足坠楼,幸好跌入底层的泳池大难不死,但过后她还是被警方以企图自杀的名义拘捕。这案子突显在新加坡自杀不遂是一种刑事罪,而罪名若成立的话,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坐牢长达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也许有人觉得这种法律有点荒谬,一个企图自杀的人所需要的不是法律的裁定,而是心理辅导和精神治疗,甚至是经济上的援助。另外,也有人把自杀视为个人行为的自由,只要不危害他人,每个人应该有权力决定他要生还是死,法律不应过问。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自杀对国家来说是一种资源损失,更不是社会应该容许的行为,因此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刑事法,应该对活人警示法律的不赞同。

在英国,以前自杀不遂和自杀都是一种重罪行(felony),而因自杀(felo-de-se)死的人,财产全部充公,也不能安葬。有关当局会用木条穿透死者的心脏,然后在夜里把他葬在十字路口中央。后来英国国会在1961年通过《自杀法令》 (Suicide Act) ,自杀和自杀不遂不再是刑事罪,而怂恿或协助他人自杀罪名成立的话,可能被判坐牢长达14年。但英国的《自杀法令》近期也受到人权人士的挑战,尤其是安乐死(euthanasia)在欧洲有些地方(英国除外)已被视为合法,所以最终个人选择生死的权力,很可能会战胜法律的阻挠。

我的信仰不允许我接受这种法律发展,但单单信仰和法律是不能阻止一个人轻视生命,而认为唯有死才能解决他的痛苦和烦恼。追随新婚亡夫赴黄泉的白丽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在丈夫离奇坠楼身亡后企图割脉自杀被救活,也经过心理辅导和受家人的照顾, 但始终结不开心头死结。夫死35周后,她再度自杀,终于成功结束生命。

夫妻之间亲密固然是好事, 但一个人若忘却自己在世上还有其他爱护和心疼她的人,尤其是生她、把她带入这世上,让她经历了一段刻骨铭心爱情,还有生活中许多美好感受的父母,也许她真的不了解“生”的真谛了。


蓝璐璐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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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我想很多人都曾有过自杀的念头。有时候被丈夫孩子、财务烦得不得了,或是为一件事伤心透顶,眼前又好像没有立即解决的方式,就会想说死了算了,一了百了。

幸好很多人这种念头也只是一瞬间便过去了。可能是因为觉得一死不值得,但大半原因是周围还有关心和爱护自己的人。为了这些会心疼我们的人,是应该活下去的。

我门常听人家说,凡事都应该看开一点。看得开的意思就是想想自己其实是活在很大很大的世界,我们生活再怎么苦,世界上还是有比我们生活得更苦的人(所谓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只要有这个身躯,就还是有一个“明天比今天好”的希望。如果一死,那什么都没有了, 而带着痛苦的心理离开这个世界,离开爱我们的人,是多么对不起自己和这些人呀!

所以,遇到悲痛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想想一些曾经经历过美好的事情,和自己周围真心爱自己的人。这样想着想着,你就会发现悲痛没那么痛了,凡事一定都有其解决的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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