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九月 29, 2006

偷拍与隐私权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8月21日

一对穿校服小情侣在地铁内亲热,被一名校友瞧见,觉得有损校风,便用手机拍下,用电邮把画面传给学校校长,小情侣因此双双遭到校方处罚。女方过后在自己博客上忿忿表示,陌生人没有事先征求她的同意就拍她, 等于侵犯她的隐私权,更呼吁政府立法,阻止人们在地铁等公共场所里,乱拍别人的照片!

同事问我怎看待此事,这使我想起我多年前在第一季《天平秤》内的一篇文章,也是谈到偷拍情侣亲热照片一事。 只不过当时的拍摄者是著名摄影师罗伯特·杜瓦诺(Robert Doisneau),1950年在熙熙攘攘的巴黎街上拍下一对正在热吻情侣的黑白照。

此张题名为《吻》(Le Baiser de l'Hotel de Ville, Paris / Kiss by the Hotel de Ville)的照片后来风靡全世界,成为代表浪漫巴黎形象的最佳作品,在1992年已经全世界售出41万张拷贝,创下世界纪录。

虽然后来杜瓦诺承认这实际上不是偶然捕捉到的镜头,而是刻意摆出的画面,但法律立场还是一样的。不管是在哪一个先进国家(可能回教国家的法律会比较严),除非是与当事人事先有协议,不然法律都没有限制个人不得擅自随意取景拍照。而任何人对自己的容貌并没有所谓的版权,更不能以样子被人偷拍摄为原因,来控诉对方侵犯自己的隐私权。这主要就是维护创作和媒体自由,也因为公共场合是属于广大公众的,谁都不能私占任何公开的景色(包括人与物)。

所以摄像者可以在公开场合内,未得当事人同意就按下快门;画家可以为任何看上的人物作素描;而整容医生也可以依照任何明星的样子,多“创造”出几个谢霆锋或金喜善。

当然,这些法律的底线就是在拍摄或创作的过程中,不得为当事人造成困扰。事后照片也不能有猥亵成分,不然就会构成诽谤或其他罪行;摄影者也不得向当事人勒索,不然就有刑事罪。

尽管如此,最近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还是因为频频接到艺人的投诉,向香港立法院提交提案,要求限制偷拍,违法者甚至会被判坐牢。对于这个建议,各方人士意见不一。而我是投反对票的,觉得人若是认为自己言行举止不能公开,就不要站到公众面前来。反过来说,一个人若是行得正、站得直的话,要拍就让人拍吧!若不,世界以后可能就少了一张像《吻》一样的旷世杰作了。


蓝璐璐
1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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