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九月 28, 2006

婚前协议书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7月17日

我喜欢的奥斯卡影后妮可基曼(Nicole Kidman) 终于又披上漂亮的白纱,快乐的步上了红地毯。报纸上报道她喜极而泣,婚礼场面洋溢着浪漫的气氛,真让人只羡鸳鸯不羡仙。但是,同一则新闻也写到妮可在婚前曾在家人的游说下,要求准新郎签下婚前协议书 (prenuptial agreement),以确保两人日后若离异,新郎只能从妮可庞大的财产中,取走一小部分。看到这里不免感到有点大刹风景的遗憾。

说也真巧,妮可的婚讯刊登后的几天,我接到好友K的电话,在谈话中她掩不住欣喜,透露她与小她十岁男友的好事近了。我当真的替她深感高兴,因为K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那时她年纪尚幼,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与大她十几岁的外籍男士结婚。怎知那前夫不只骗了她的感情,还在离婚的时候狠狠地刮了她一大笔财产,最后还要K 替他还债。K优雅袅娜,美丽大方,曾经是我们班上的班花,离婚后当然也不缺乏爱慕之人。只是K在受了一次婚姻的打击后,痛苦过一段日子,才敢再接受另一段新恋情。

但K也直认不讳她曾遭蛇咬,因此变得比较实际。男友虽然人品很好,毕竟出来社会工作的时间尚短,薪水远不及她,所以要求男友签下婚前协议书。我听了吓了一跳,这岂不会弄到男友提出分手?幸亏男友疼惜她,虽因觉得有失面子而百分不愿意,但也签了。

我当然为这好的结局感到高兴,却忍不下心告诉她婚前协议书在新加坡离婚法律的地位,没有她所想象中那么重要。   

婚前协议书一般来说,虽已被一些比较拥护个人主义的西方国家认可,例如,美国、加拿大、澳洲等地,但英国的法律因认为这种合约有伤社会风化(against public policy),仍然顽抗抵制,不愿意婚前协议书毫无限制的被法庭接受。而新加坡的妇女宪章至今的态度,还是把婚后财产分配的权力交托于法官手上,以确保双方得到公平的待遇,因此婚前协议书在法律下只是法官在裁决财产分配的考虑因素之一,并没有决定性的法律地位。

此举是好是坏,有待商议,只是我是浪漫主义者,觉得在还没结婚前就谈离婚,不免会令人对结婚的美好感到好生失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开始就考虑离婚的婚姻,又真的可以耐多久呢?

蓝璐璐
2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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