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九月 28, 2006

决不低头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6月26日

我不是一个轻易动怒的人,但是,对于这次能源工程系统(EnerNorth Industries) 与固惠工程(Oakwell Engineering)在加拿大的官司,我却满腔怒火。而直到最近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裁决原告固惠工程胜诉,我的情绪才比较稳定下来。

这个案情原本很简单:就是欠钱不还,官司败诉后又耍赖的故事。详细一点来说:E公司与O公司之间本有个合约,但E决心毁约,O便根据合约内双方原先所定下的依据法(governing law),及管辖法庭(governing jurisdiction),在新加坡法庭起诉E。经过20天的听审,初审与上诉法庭都判O胜诉,E需赔偿279万美元。接下来O便开始执行判决,但由于E是间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所有资产都在加拿大,O 唯有到当地法庭,要求承认新加坡法庭的裁决。若通过,O 就不需劳神费事地重新在加拿大法庭诉讼E。

问题就出现在这里。通常法庭在执行外地法院所订下的判决,都会先察看双方国家之间是否有签署相互承认裁决公约。但新加坡与加拿大并无此约,所以加拿大法庭就必须考虑一连串问题,包括裁决源自地的法律系统是否符合加拿大宪法标准。

本来这个问题也不难,新加坡与加拿大都原属于英国殖民地,法律系统一样,两国的主要商业法律也有多处相似地方。所以,本案被告根本无法阻止加拿大法庭执行新加坡法庭的裁决。

但是,被告被逼得走投无路,竟提出了一个缪论:新加坡司法系统不公正,所以在这种“腐败”法律系统(corrupt legal system)之下产出的裁决,是不应该被加拿大法庭承认的。

我不是一个好胜的人,但是,对于我国家的司法公正这一题, 我却死都不屈。这已经是近乎一种不容任何人诬蔑的信仰,也是一个会令我拔剑刺向对方的课题。在一个建立于司法、行政、国会三足制衡的国家,一旦我们的司法公正被他人质疑,整个社会运作就会失控!我们只要放眼一看,很多国家今天会陷入政治僵局,主要也就是因为他们不能保持三足平衡。所以,我们是不能让人砍我们的一足的!

因此,即使有人会笑我痴,我也会执矛挺身,与其他热爱法律精神的人捍卫这理念,决不低头!

蓝璐璐
14.6.06

2 条评论:

匿名 说...

  既然是给使用华语的朋友们看的,下列译法或表述,可供参考。

依据法(governing law)- 准据法;
管辖法庭(governing jurisdiction) - 司法管辖;
“腐败”法律系统(corrupt legal system)- 法律体系腐败

蓝璐璐 Lan Luh Luh 说...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