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10月23日
人死了,他的法律责任是否也跟着就一了百了?最近看到几则国内外的案例,都跟这课题有关。
先说本国案例。美国檀香山文理人文大学起诉一位新加坡籍代理,向他追讨在中国当代理招生时所收取的学费。怎知还没上法庭就获知当事人已在一个月前撒手归西,但大学并没有因此罢休,最后在对方缺席情况下(人都死了,怎么出席答辩?)获胜,现在就等着向其财产继承人——也就是其家属——执行判决。
美国密歇根州(Michigan State) 也有一则相似的案子。今年八月中旬,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简称RIAA) 以民事诉讼起诉一名非法从网上下载及分享歌曲的男子,指责他侵犯多家唱片公司的版权,要他赔偿经济损失。不料在案子还未审结前,被告突然逝世。RIAA则向法庭申请休审,让被告家人有60天的哀悼时间,然后继续向被告的妻儿进行控诉。尽管如此,RIAA还是遭受到很多网民的抗议,据说最后被迫放弃向死者的家属追讨责任。
若是刑事罪行,一旦嫌疑犯因故去世,没有了罪人,检察署也就不再追究了。但是民事诉讼不一样,债务不会因为负债人逝世而消失,若死者在世上还有遗留下任何资产,都必须用来还清其债务。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这很不人道,人都死了,为什么还要可能是毫不知情的家人负起法律责任?就以本地的案例来说,据报道当事人的妻子还是在阅报后才得知丈夫惹上官司。刚刚才饱受丧夫之痛,还要担起一家的生计,现在又来个晴天霹雳的消息,对于死者的妻子来说,是个很残酷的事实。
但很可惜的是,这却是民事法律的精髓所在。除非是签订个人性的合约 (personal contract),即双方非要对方存在才能履行的合同,例如,特别聘请某名画家替某名人画肖像,不然一般的契约是不会因任何一方的死亡或无能力继续履行而解除的。民事诉讼也一样。举例说,在一起交通意外,若是因司机的疏忽而导致乘客受伤,即使是司机在这次事故中去世,乘客仍可以起诉死者,要求他的保险公司或是财产继承人赔偿损失。
当然,这个责任的底线也只限于当事人财产范围内。若死者并无遗留下任何资产,法律不会要求其家属以本身的个人财物来清偿当事人的生前债务。
所以人死了,并非所有事情都一了百了。而父债子还这个概念虽有法律依据,但还是有限度的。
蓝璐璐
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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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
人死了真的不是一了百了,不止遗产可以留给后人,有时生前债务也可能拖累后人。
对于后人来说,就像投胎一样,到底是获得遗产, 还是必须承担前人的债务,也无法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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