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十月 09, 2006

集体出售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 2006年10月9日

近期私宅集体出售 (en-bloc sale) 风吹得紧。很多破旧不堪的老房子,突然一登龙门,身价百倍!

我本抱着旁观看戏的心理,对公寓集体出售新闻并不在意。怎知道最近这股强劲的风势也吹到我们的私宅,令我们和左邻右舍都有种措手不及、喜忧参半的感觉。

措手不及是因为集体出售这个课题在我们住户之间已经说过很多次,每回都只是雷声大、雨点小,不了了之;可是这次却是火候十足,连地产中介、律师都到齐,听说也有发展商对我们土地有意思,看样子是来真的了。

喜则是跟很多集体出售业主一样,我们大多数都会发一笔横财。忧的成分却来自对屋子的不舍,和搬迁之后所带来的不便。喜忧两者相比之下,后者在我的心目中占的比率还是较大, 毕竟很多时候感情不是硬塞一笔钱就可以解决掉的。再说,拿了那笔钱之后,要在同样的地方买回同样大小的房子,恐怕很难。因此,我非常了解为什么80岁的老婆婆周爱华坚决不肯卖她那永乐大厦的单位,甚至是卖价超出她原价的54倍!最简单的原因就是54倍的价钱,不能转换成37年的深情和回忆。

不过,距离房子真正能够集体出售的日子,可能还要等上一段时间。

我们上个月初已经召开了一个业主的特别会议,出席的大多数都赞成出售。接下来要推选出至少三名业主,来代表公寓聘请一名估价师,为公寓估价和计算售价分摊方式,然后登报告知集体出售的计划,同时也向分层地契局(Strata Titles Board)提出申请。之后就是最困难的步骤了:发挂号信通知所有业主,并取得至少80%业主的支持。这在像我们这种有400多户人家的大型公寓来说,不是件容易的事。通常的做法都是在还未向分层地契局提出申请前,地产中介就来游说业主,把同意书签好才进行。

即使是得到相应的支持,任何不同意出售的业主仍能在收到通知信的21天内,向分层地契局提出反对。当然,反对也是要有适当的原因:若可指出这买卖协议是非善意的(not in good faith),例如,某业主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是某业主会因卖房子而导致经济上的损失,那当局就会拒绝申请。倘若反对不成立,少数就要服从大数,房子可以强制被变卖,而投反对票的业主只好拿了钱,收拾包袱另寻他处了。

从有关法条来看,反对原因合不合情理纯粹是以经济角度来衡量,并不包含感情成分,这非常符合我们处处讲求高效率的社会。只是不晓得为什么我的心中会有一股莫名的伤感呢?

蓝璐璐
2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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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就刚好碰到周爱华女士为了捍守她住了37年的房子,向分层地契局提出反对的时候。

后来知道周女士的诉讼败下来了。

虽然我本就不看好这个主要是基于感情上不舍为原因的反对,也非常体谅其他急于把房子在高价时售出的业主, 但还是不免有点惆怅和失落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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