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五月 25, 2011

法律与公平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11年5月25日

在公开场合演讲时,总有人喜欢问我,法律不是黑白分明的吗?为什么还有一些不公平的事件发生?例如,为什么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妇女宪章总是比较偏袒保护女方,即使她不一定是受害者?另外,在非礼案中,为什么只是轻轻的碰触到女当事人,并没伤她半点汗毛,就可能引来坐牢,甚至是鞭刑这么不相符合的刑罚呢?

说到法律与公平的关系,很多人都会不约而同联想到包青天。尤其是戏里的包大人永远都是顶着一张异于常人的黑炭脸,用他那对炯炯有神、黑白分明的眼睛瞪视着疑犯,总会吓得后者屁滚尿流,最后什么坏事都招认,受害者沉冤得雪。

但现实里法律并不是黑白分明的。不是说法律黑白不分,而是法律并不等于公平。因为法律是客观的,并且是以一个社会的主流道德尺度为标杆,但公平却往往是主观的,决定于什么人站在什么立场所看到的视角,所以这两者不能划上等号。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事情到底有没有发生,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黑白分明;但这行为是否违法,违法后果又是什么,就要看法律是怎么定位,黑与白就不是那么清晰了。

简单来说,法律犹如一场游戏的规则;要玩游戏,就要遵守规则,若没有规则,游戏也进行不下去。当然,时过境迁,游戏规则也会过时的,所以拟法者(即国会和法院)必须定期检讨和修改法律,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和安宁的作用。

例如在2007年以前,已婚夫妻只要尚未离婚,做妻子都不可以控诉丈夫强奸她。但在修改后的刑事法下,只要是双方已分居并准备离婚,做丈夫的就不可以强势要求行房。所以这不是对男士不公平,而是广大社会承认女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不同国家对某行为的看法不一样,是否违法也因此而异。就好像在有些国家里,男同性恋者在公开场合内亲热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不违反当地法律,在我国却是刑事罪。这不是对男同性恋者不公平,而这是我国大多数人民认可和接受的社会游戏规则;若要在新加坡继续生活下去,就要遵守规则。

如果你不喜欢这规则,又不想改变生活方式,在我们现今民主社会里,你可以采取两种解决办法:一就是选你认为会帮你改变游戏规则的人入国会,希望有朝一日你的视角会成为主流观点,法律能因此改变;不然,你随时可以离开这场游戏,去找寻一个与你理念相符合的游戏场地,过着你想要的生活。

这,相信对众多的人来说,就是公平了。

 
蓝璐璐
22.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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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这次我想我写的题材会比较深奥 -- 虽然我已经尽量把它写得浅白一点了。
 
圣经罗马书5章13节也写道:“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这意思也就是说,有些行为本来就存在了,但是没有法律之前,这些行为不算罪,但一旦定下法律,这些行为就变成罪行了。这里虽然指的是人类的原罪,和上帝的法律,但是跟人所定下来控制一个社会的秩序、安宁的法律也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有些行为在某国家不算罪,但在我国就是罪行了。 同样的,有些行为在其他国家虽可能违法, 但后果不严重, 反过来说,若在我国违法,就是重刑了。例如,贩毒、谋杀等,在新加坡若罪名成立,就是死刑,而新加坡根本没有什么缓刑,所以被判死罪的人除非上诉成功,或被总统赦免,不然一定面临刑罚。
 
嗯,这次写得可能比较难懂些,下次换写比较轻松的题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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