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星期天《新闻》第八版 2007 年1月14日NKF新董事局起诉前董事对公司失责的民事一案,从诉方律师犀利的开场白,到焦点人物杜莱突然宣布放弃抗辩,案情曲折,错综复杂,每天的听审过程都犹如一部大型连续剧那么引人入胜。
相信很多读者对案情发展都深感兴趣,却又对法律程序不太了解,本报邀请了国大企业治理和财务报告中心副主任蓝璐璐撰写一些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给读者作参考。
问: NKF不是非营利的公益机构吗? 为什么会有设董事局呢?
答:
非营利公益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来成立,而NKF是以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向公司注册局申请注册成立的,因 此受新加坡公司法令 (Companies Act) 管辖,也必须设立董事局。
问: 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局,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的 董事局相比,在法律义务上,有没有什么不同?
答: 没有。这两种公司在业务上也许会有些不同,但在公司法令下,董事对公司 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而异。另外,诉方律师还在庭上提出一个新颖的论点: 身为非营利公益机构的董事,掌管着大批公众的捐款,在法律下应该比营利 组织的董事局,具更高的法律责任要求。
问: 身为公司董事有哪些责任?
答: 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及对公司营业方向起领导和策划作用。主要法律责任就 是要诚恳、谨慎的为公司谋福利,不得背信或公饱私囊,不得未经董事局批 准就私下与公司交易,也不得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若违反,必须补偿公司因 董事失责所蒙受的损失。同时,有关董事也要把在有关交易下所赚取的利 润,交还给公司。另外,公司注册局与检察署可以基于判决采取相关行动, 包括罚款,甚至刑事诉讼。
问: 四位董事答辩人当中,其中一位在案情揭发前已离职,还需要承担董事责任 吗?
答: 所有董事都必须对他/她在公司董事任期间的行为负责,即使已经离职也不 例外。
问: 杜莱只是公司执行理事长 (CEO) ?为什么也要承担董事责任?
答: 公司法令“董事”一词定义除了正规委任的董事外,也包括了所谓的“影子 董事”,即名义上不是董事,但在暗地里操纵董事局的人。影子董事对公司 的法律责任与正规董事若同。杜莱是否是影子董事得由原告来证明,本是此 案关键之一,不过现在杜莱已放弃抗辩,表示他承认此点。
问: 为什么这是民事诉讼, 而不是刑事案呢?
答: 董事失责,主要受影响的是公司,因此是由公司(通过新董事局代表)以民 事起诉。
问: 此案除了诉方NKF和五名答辩人(包括一名印籍商人)外,也有旧NKF董 事局其余的四名董事,他们则被列为第三造(third party)。到底第三造在民事 诉讼里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
答: 第三造不是诉方主要起诉的对象,而是由答辩人向法庭申请,把他们纳入此 案。这种情况出现在当答辩人认为除了他/他们之外,还有其他当事人也应 该对争议负责。如果答辩人败诉而被判要赔偿诉方,答辩人可以要求第三造 与他分担数额。在公司法下,董事局是以集体形式 (collective decision) 为公 司作决策的,除非个别董事能够证明他因故没有参与有关决策,不然必须为 董事局的行为负责。
问: 杜莱现已放弃抗辩,这是什么意思?
答: 当民事诉讼已开始,而答辩人决定放弃抗辩时,就表示被告输了,现在双方 要达成协议的就是赔偿数额。而对于另外一名缺席的印籍答辩人,诉方可以 向法庭申请缺席判决 (default judgment)。
问: 这对此案的今后发展会如何?
答: 通常答辩人放弃抗辩, 法庭判诉方胜诉,案子就结束了(损害估计可以另 外听审)。但是此案牵涉到其他答辩人,除非剩余的答辩人也同意和解,不 然诉方还是有权继续向其他答辩人追讨责任。而其他答辩人在提出的辩辞中,也必须把杜莱已诉输的情况考虑在内。只不过今后在举证方面,除非是 与其他答辩人的案情有关,诉方律师就不能再提出只针对杜莱责任的证据。 但杜莱可能还是会以任何一方证人的形式,被法庭召见出庭供证。
问: NKF一案除了民事诉讼,还会有刑事提控吗?
答: 有的。杜莱和相关人士在去年已经被提控。相信民事案解决之后,刑事审讯 就会开锣了。
问: 民事诉讼和刑事提控分别在哪里?
答: 刑事提控要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和社会民众的利益,所以是由主控官(Public Prosecutor)提控。而且刑事提控要达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事诉讼不一样,以罚款、坐牢为主。
另外,民事证据过程和要求都比刑事的简单,只要诉方在举证时,证明其证据的可信度高于答辩人的证据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就能获胜。不像刑事提控,由于涉及到被告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死问题,所以举证标准比较高,控方必须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才能成功。
因此,很多时候控方在还未掌握所有证据前,是不会随意要求法庭开审的。因为一旦控方败诉,除非上诉成功,不然控方日后就不可以根据同一事件,对被告提出相同的控状,这种现象叫做既判力(res judicata),也就是法庭终审判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民事诉讼也有同样的概念。
还有,民事诉讼可以庭外和解,但是刑事提控当事人和被告不可以私下解决之间的纷争。除非是总检察署同意撤销或修改控状,不然只能认罪,或者就否认有罪,等着出庭,接受审判和抗辩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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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本来是为了明天的《天平秤》写的一篇文章 (800字),后来接到早报采访部要求,变成一篇2000字的专题,就成了这个样子了。明天的专栏只好顶上一早写好的《圆圈圈的幸福》。看到NKF一案在短短几天180度的变化,真是让人唏嘘不已,世事真的是很难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