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十二月 18, 2006

水不可欺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12月18日

近期频频看到某人溺毙的新闻,不禁令人心酸,也让这佳节气氛蒙上一层阴影。

我小时候游泳还算不错,大学也曾考过水中救生文凭,还获颁最高荣誉的紫色徽章,但对于水我至今还是心存三分敬畏。所谓“欺山莫欺水”,别看水软绵绵、清凉凉的,它可是危机四伏,决不可轻视。往往只须几分钟的疏忽,水就能夺取一条宝贵的性命。

我对小朋友在泳池里玩水,更是慎重。每次为孩子主办生日会邀请小朋友来我家时,我必定注明我不允许孩子游泳。即使是孩子母亲要求,甚至是让佣人陪着,我都满怀歉意地拒绝。我宁愿让孩子们拿水抢打水战把场地弄得湿漉漉的,然后帮他们换衣服,做清理工作,都不愿见他们跑到泳池嬉戏。

原因很简单。

一来,我可能是游泳好手, 也会救生,但是一个人兼顾十几个小瓜,又要招待客人,不能担保不会疏忽。二来,小孩也许有佣人或年迈的祖母陪着在池中玩耍,但若出状况时,我不相信没有受过水中救生训练的他们能够及时应对。普通人只要在水中两三分钟内没呼吸就会失去知觉,五到十分钟内就会溺毙,而小孩更快。最重要的一点是,得罪人赔个不是就可以,东西弄脏弄丢还能够买新的,但孩子弄丢了,要我上哪儿去找出一个蹦蹦跳跳的孩子还给他的父母呢?

有人问我若孩子在他人公寓泳池出事,是否可以循法律途径?私人泳池通常都会有告示牌,注明场地没有人监督,也没有救生员,所以一切后果由泳者负责。但这不代表公寓管理层就可借此免去一切责任。最重要的要知道死者溺毙原因:如果原因是水池内设施有问题,如抽水机损坏或气筒爆炸,导致危险状况,产品供应商可能因为提供品质有缺陷的产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因为水池疏于维持,或是没有设安全设施,如:水池深度没有标明、光线不足、抽水机没有适度调好等,私宅管理人员也许就要负起民事疏忽责任,而上述的免责条款就不足保护有关当局。

倘若一切都操作正常,那就是纯属意外。在这种情况,虽然很残忍,但我要很生气,很严厉的说:小孩会出事,做父母的或监护人要负起全部责任。因为这不属突如其来的状况,而大人若对水更具高一点的警惕和遵从,必定可保住一条小生命。

小时候不会游泳的时候,我的父母亲就常说水不可欺;到了我学会与水共舞后,我更畏惧水性的变幻多端及无情。毕竟,我只有一条有限的性命,怎敢跟在创世之初时就存在的水比长久呢?

蓝璐璐
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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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是有些气愤,为那些枉死在水里的大小国人生气。

有些成年人会被水夺走生命,纯粹是自己的疏忽和缺乏对水性的认识。

而小孩最无辜,很多都是在他人(不是自己的)私人公寓游泳池溺毙,这说明父母或监护人的疏忽:

1. 别人的泳池,连自己都没有下去过探索深浅和水池形状, 就冒冒然把孩子放下去,不是太粗心了吗?

2. 孩子略懂游泳技术还是不够的。很多时候在朋友的生日会上,小孩也许吃得太多,不宜下水。不然,下水的时候食物可能会哽着, 或是脚部因为没有热身会抽筋。

3. 有没有想过要是出现状况,应该如何应付?私人泳池通常没有救生人员,其他会游泳的人也未必懂得救生。

所以,要下水,真的是要非常小心,不可以太轻视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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