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八月 17, 2011

反贪与勇气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11年8月17日

贿赂是个古老恶习,尤其是在跨国商业业务上,似乎总免不了。

但贿赂都是在双方你情我愿之情况下进行的。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要表扬像东汉人杨震这种清廉自守的清官,也应重惩类似王密怂恿他人做恶的小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股歪风。因此若只有法律来打击那些接受贿赂的贪官污吏是不足够的。

尤其是这几年亚洲经济突飞猛进,许多西方公司都争先恐后想打入亚洲市场,纷纷行贿当地官员,欲走捷径,导致一些本因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到位的亚洲国家之贪污腐败的情况更为严重。

我们都听过IBM、阿尔卡特朗讯 (Alcatel-Lucent) 、西门子 (Siemens) 等跨国企业在国外行贿的丑闻。这些公司的贿赂手法层出不穷,令人乍舌:从直接的夸大合同价格,或在购物袋里塞满钞票,到变相的利用旅行社支付跨国旅游,或以参观工厂和培训名义邀请官员到拉斯维加斯游玩;为了换取商机,真是费尽心思不择手段。所以,有法律来制止企业行贿是件好事。

只是,若要成功反贪,不但是拒绝受贿者和执法人员在面对金钱诱惑和压力时不能胆怯,连把相关法律推到台前的国家也需要勇气。

今年7月1日,让跨国企业心惊胆寒的英国《反贿赂法》(Bribery Act)修订版终于生效。其实美国早在1977年就已经有《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禁止在美国成立或上市的公司向国外政府官员进行贿赂,以换取商业利益。但英国反贿法律更可怕:它涵盖层面很广,只要是跟英国扯上任何关系的公司都有触犯此法的可能;它不局限于向外国官员行贿,也包括商业贿赂。而且,除了直接贿赂外,即使通过非源自英国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进行贿赂也逃不掉;一旦证据确凿,所有相关公司都要负刑事责任。

此法律影响到所有与英国有商业往来的公司,虽长远来说对全球反腐行动会起一定的作用,但以欧洲目前经济危机状况来看,此法律在短期间只会打击英国自身的竞争力,甚至可能殃及欧洲这片鱼池。尽管如此,英国政府挣扎了一番,仍顾虑到本身行为对世界的影响,最后还是决定做反贪法律的领头羊,希望能带动其他国家铲除世界贪腐歪风。

这种敢于挑战贪腐的勇气,坚持深信法治能够战胜人类贪欲的精神,怎不让人觉得这世界还是有希望的呢?

蓝璐璐
14.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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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我告诉友仁有关英国的新《反贿赂法》,他嗤笑说英国太天真,这法律实在太难推行了。贪污腐败,尤其在亚洲甚至一些欧洲国家,早已根深蒂固,说得不好听,是文化的一部分,怎么去铲除呢?

我说,与其让这个世界因贪腐一直烂下去,倒不如尝试做点什么,有法律好过没有,至少还有一点希望。而如果大家肯同心协力,即使不能完全除掉腐败,只要可以减低贪污的频率,也是尽了做世界公民的一份力量了。

触犯《反贿赂法》的后果很严重,除了被惩的企业需要缴付无上限的罚金(unlimited amount),受牵连的高层经理、相关人员也可能被判入狱十年!

希望这么重的刑法,会至少起点警惕作用吧!

2 条评论:

匿名 说...

蓝姐姐:请问您的文章是先发表在联合早报之后,才放在您的博客里吗?

蓝璐璐 Lan Luh Luh 说...

是的。

因为既然是主要为早报专栏写的文章,应该优先让早报刊登出来,才置放在我的博客里,我觉得这是一种尊敬。

我把文章置放在我的博客内,主要是为了有些朋友可能在国外买不到早报,或是错过了早报网(早报网上的文章通常只放一个星期,过后就找不到了),那上我的博客,还可以看到《天平秤》早期的文章。

另外,因为报章上的专栏有字数限制,有时我觉得讲不尽,就在博客栏内“我想”的部分多讲一些写文章的动机、背景、感想等。自己也觉得这样会比较完整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