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0年3月4日
如果我跟你说,你若犯了过错,将由12位普通、毫无法律基础的人投票裁定你是否有罪,而他们的决定将关系到你的人身自由,甚至于你的生或死,你会做何想?
这在我们新加坡的司法系里是不可思议,因为我们早在1969年就废除了陪审制度。但传统以来,在英联邦法律系统的始祖国英国和一些国家里,陪审制度 (trial by jury) 都被视为是捍卫公平、自由和人权的基石。在陪审制度下,被告有罪与否由陪审团多数表决裁定,而法官的角色只是判刑。
只不过陪审制度一向来都是备受争议的。1994年轰动一时美国足球明星辛普森(O J Simpson) 的杀妻轼友双尸案, 就可以明显看得出这制度的弊病。当时辛普森杀人的证据确凿,但最后陪审团还是被辛普森砸下350万美金聘请的强大律师队伍说服,判辛普森无罪,而法官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他走出法庭,逍遥法外,却无计可施。最近在英国广播的国际电台(BBC) 听到一则对英国法院研究的报道,令人再次对陪审制度的效益打个大问号。
这项为期两年的调查指出,在英国刑事案的陪审员中,有三分之二在投票裁决前,听不懂法官的口头指示,五分之一甚至完全忘了法官要他们考虑的问题(所以天晓得他们到底如何投票)!另外,有些过于热忱的陪审员为了更好地尽其公职,在案子审判的过程中不理会法官开审前的劝告,私下上网找寻和阅读与案情相关的资料,殊不知这会妨碍到他们最后决定的。
在刑法原则上,陪审制度本来是应该比单一由法官作裁决的法律体系来得更公正的。因为一个嫌疑犯是否有罪,不是由一位法官说了算话,而是要让12位没学过法律的普通社会人士,以客观的角度来鉴定这个人在事实上有没有作了违法的事。
只不过若要这制度真正发挥其功效,前提就是这12位所谓的“普通人”,都必须是非凡超人:因为他们不单单要能够很理智的分析所有呈堂证供,懂得察言观色和识别证人什么时候撒谎不可信,而且定力还要坚固,才不会被辩护律师三寸不烂之舌所迷惑;更要能够丢弃自己的文化、种族和宗教包袱,坦荡无私,不让主观介入其判断。有时还需要耐得起寂寞,守得起孤独,因为在案子过审到下判期间,他们都须与外界隔离,而碰上复杂棘手的刑事案子,这甚至会拖上好几个月!
如今这项英国调查显示,除了上面所说的几点外,理想的陪审员还必须要有超强的记忆力和聆听能力,再加上可以抵挡上网诱惑的克制力,才不至于有误判的嫌疑!
像这样子12位平凡的超人,请问要上哪儿去找呢?
蓝璐璐
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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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记得以前还没上大学时,看过郑裕玲与周润发主演的港剧“火凤凰”,律师在我心目中的形象就是像湘漪和郑裕玲当时的大状那个样子:在法庭上英姿非凡、威风凛凛,审问证人时咄咄逼人,令那些坏人(通常咄咄逼人只会用在坏蛋身上)难以招架,而面对陪审团做总结陈词的时候,言词流利、妙语连珠,让每位陪审员都佩服得五体投地,当然赢了官司。
但上大学后,才发现我们早就没有陪审制度, 所以在法庭上也没有那种戏剧化的场面,难免好生失望!
后来,对法律制度有了了解,再看看时下还有陪审制度的法系所碰到的种种问题,觉得当初我们废除陪审制度是对的。
我们看香港法律剧,好人终究会冤情得雪,坏人即使使坏,骗了陪审员,最后还是天网恢恢,被判入狱。
但戏剧归戏剧,在现实里,因陪审团受控制或某原因误判的例子,远比因法官失误而判错的案件多得多了。而坏人一旦放出去,就通常捉不回来了。
尤其在新纪元新科技的冲击下,坏人犯罪的手法越来越高明,案子十分复杂,不是一般没有法律背景的老百姓可以看清楚明白的,所以英国法院做得好,陪审制度的利弊真的是有必要再重新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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