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一月 14, 2007

NKF案法律背景解码

早报星期天《新闻》第八版 2007 年1月14日

NKF新董事局起诉前董事对公司失责的民事一案,从诉方律师犀利的开场白,到焦点人物杜莱突然宣布放弃抗辩,案情曲折,错综复杂,每天的听审过程都犹如一部大型连续剧那么引人入胜。

相信很多读者对案情发展都深感兴趣,却又对法律程序不太了解,本报邀请了国大企业治理和财务报告中心副主任蓝璐璐撰写一些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给读者作参考。

问: NKF不是非营利的公益机构吗? 为什么会有设董事局呢?
答: 非营利公益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来成立,而NKF是以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向公司注册局申请注册成立的,因 此受新加坡公司法令 (Companies Act) 管辖,也必须设立董事局。

问: 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局,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的 董事局相比,在法律义务上,有没有什么不同?
答: 没有。这两种公司在业务上也许会有些不同,但在公司法令下,董事对公司 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而异。另外,诉方律师还在庭上提出一个新颖的论点: 身为非营利公益机构的董事,掌管着大批公众的捐款,在法律下应该比营利 组织的董事局,具更高的法律责任要求。

问: 身为公司董事有哪些责任?
答: 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及对公司营业方向起领导和策划作用。主要法律责任就 是要诚恳、谨慎的为公司谋福利,不得背信或公饱私囊,不得未经董事局批 准就私下与公司交易,也不得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若违反,必须补偿公司因 董事失责所蒙受的损失。同时,有关董事也要把在有关交易下所赚取的利 润,交还给公司。另外,公司注册局与检察署可以基于判决采取相关行动, 包括罚款,甚至刑事诉讼。

问: 四位董事答辩人当中,其中一位在案情揭发前已离职,还需要承担董事责任 吗?
答: 所有董事都必须对他/她在公司董事任期间的行为负责,即使已经离职也不 例外。

问: 杜莱只是公司执行理事长 (CEO) ?为什么也要承担董事责任?
答: 公司法令“董事”一词定义除了正规委任的董事外,也包括了所谓的“影子 董事”,即名义上不是董事,但在暗地里操纵董事局的人。影子董事对公司 的法律责任与正规董事若同。杜莱是否是影子董事得由原告来证明,本是此 案关键之一,不过现在杜莱已放弃抗辩,表示他承认此点。


问: 为什么这是民事诉讼, 而不是刑事案呢?
答: 董事失责,主要受影响的是公司,因此是由公司(通过新董事局代表)以民 事起诉。

问: 此案除了诉方NKF和五名答辩人(包括一名印籍商人)外,也有旧NKF董 事局其余的四名董事,他们则被列为第三造(third party)。到底第三造在民事 诉讼里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
答: 第三造不是诉方主要起诉的对象,而是由答辩人向法庭申请,把他们纳入此 案。这种情况出现在当答辩人认为除了他/他们之外,还有其他当事人也应 该对争议负责。如果答辩人败诉而被判要赔偿诉方,答辩人可以要求第三造 与他分担数额。在公司法下,董事局是以集体形式 (collective decision) 为公 司作决策的,除非个别董事能够证明他因故没有参与有关决策,不然必须为 董事局的行为负责。

问: 杜莱现已放弃抗辩,这是什么意思?
答: 当民事诉讼已开始,而答辩人决定放弃抗辩时,就表示被告输了,现在双方 要达成协议的就是赔偿数额。而对于另外一名缺席的印籍答辩人,诉方可以 向法庭申请缺席判决 (default judgment)。

问: 这对此案的今后发展会如何?
答: 通常答辩人放弃抗辩, 法庭判诉方胜诉,案子就结束了(损害估计可以另 外听审)。但是此案牵涉到其他答辩人,除非剩余的答辩人也同意和解,不 然诉方还是有权继续向其他答辩人追讨责任。而其他答辩人在提出的辩辞中,也必须把杜莱已诉输的情况考虑在内。只不过今后在举证方面,除非是 与其他答辩人的案情有关,诉方律师就不能再提出只针对杜莱责任的证据。 但杜莱可能还是会以任何一方证人的形式,被法庭召见出庭供证。

问: NKF一案除了民事诉讼,还会有刑事提控吗?
答: 有的。杜莱和相关人士在去年已经被提控。相信民事案解决之后,刑事审讯 就会开锣了。

问: 民事诉讼和刑事提控分别在哪里?
答: 刑事提控要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和社会民众的利益,所以是由主控官(Public Prosecutor)提控。而且刑事提控要达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事诉讼不一样,以罚款、坐牢为主。

另外,民事证据过程和要求都比刑事的简单,只要诉方在举证时,证明其证据的可信度高于答辩人的证据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就能获胜。不像刑事提控,由于涉及到被告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死问题,所以举证标准比较高,控方必须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才能成功。

因此,很多时候控方在还未掌握所有证据前,是不会随意要求法庭开审的。因为一旦控方败诉,除非上诉成功,不然控方日后就不可以根据同一事件,对被告提出相同的控状,这种现象叫做既判力(res judicata),也就是法庭终审判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民事诉讼也有同样的概念。

还有,民事诉讼可以庭外和解,但是刑事提控当事人和被告不可以私下解决之间的纷争。除非是总检察署同意撤销或修改控状,不然只能认罪,或者就否认有罪,等着出庭,接受审判和抗辩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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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本来是为了明天的《天平秤》写的一篇文章 (800字),后来接到早报采访部要求,变成一篇2000字的专题,就成了这个样子了。明天的专栏只好顶上一早写好的《圆圈圈的幸福》。

看到NKF一案在短短几天180度的变化,真是让人唏嘘不已,世事真的是很难预料 ....


星期一, 一月 08, 2007

蝴蝶效应

《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2007年1月8日

最近看了美国一本畅销书《怪异经济学》(Freakonomics),作者对美国现今一些社会现象作因果的分析。其中,他们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论点:美国犯罪率自1995年高峰期过后,突然下降,不是因为经济好转,或是警察素质提高,而是与1973年一起著名的官司有关。

在这起案子Roe v Wade ,一名21岁隐名的女子(美国法庭一般都把不列名或身份不明的女子称为Jane Roe 或 Jane Doe)于1970年向法庭要求,允许她在当时尚把堕胎列为非法罪行的德州,打掉腹中的孩子。她酗酒,并嗜毒;没受过教育,也无业;曾生过两个孩子,都让人领养, 所以她不愿再生下一个她不要的孩子。她的情况被当时积极争取政府将堕胎合法化的组织知道,便资助她向法庭情愿,与市政府进行了一场历史性的官司。官司打了三年之久,孩子都出世被人领养去了,最终等到法庭判她胜诉:即成龄女子有权自由选择要不要生下腹中的孩子。这判决后来成为美国所有州通过堕胎法令的奠基石。

但故事还没结束。作者发现接下来一年内美国有75万名女子选择合法堕胎,1994年则是合法堕胎后生出来的孩子步入青少年期。得到的结论就是:由于出生于不良环境家庭的孩子减少,所以犯罪率跟着下降。

以前念书时也读过Roe v Wade, 但从未想要把一起堕胎案和20年后的犯罪率挂钩起来。作者的理论虽没有很正统的数据支撑,却不无道理。翻开报章看,与犯罪扯上关系的人,多数儿时家庭环境都恶劣。此外,还未出世就被母亲想遗弃的孩子,长大后又怎么懂得去爱护这个社会呢?只不过事情从后面来看很清楚,当时恐怕没人会推算到这么远。

这就是像巴西挥动翅膀的蝴蝶对风行的影响,甚至是纽西兰打嗝和放屁的牛只所产生的温室现象:不要轻视小事件,因为它很可能就是整个系统成败的起因。最担心就是有些人根本不知道他某行为的严重性,而事情一旦启动,不良后果就像是缺了口的水坝,汹涌夺出,怎么挡都档不了。例如在印尼农场点燃第一把火的农民,很难跟他解释他就是东南亚每年十月烟雾的罪魁祸首,而大家为了这把火要做的补救工作,竟是如此的劳民伤财。

我们不可能阻止所有事情的发生,但至少能够常扪心自问:我是否在有限范围内,尽可能顾及到我言行举止对四周人的影响,避免做了像蝴蝶挥翅的连环效应?更有没有认真对待一切所赋予的责任?

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今晚我们大家都可以安心入眠了。

蓝璐璐
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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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

一向都对“蝴蝶效应”这个名词感到不可思议。这么美的词,但是要反映的通常是不好的后果。

以前总觉得这种效应好像太过牵强,有点把事情夸大的感觉,但是后来想想,其实这就是因果关系拉得比较长的解释-- 不管拉多长,过了多少时间和跨过多少地理障碍, 我们都是属于一个世界大系统,和同一个空间的人,因此另外一个地区发生的事情,多多少少都会有微波效果。

只不过随着地球因科技发达变小,天灾人祸的范围变大,我们大家需要承受彼此行为所带来后果的机会, 是越来越多了。

星期三, 一月 03, 2007

曾经拥有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7年1月1日

那次在圣诞午餐上我认识了C, 一位三十岁出头的女子。鹅脸柳眉皓齿朱唇,配上如瀑的秀发,使原本就漂亮的她更增添几许妩媚。C 带了一个六岁的女儿,也继承了她妈妈美丽的基因,母女俩就像是从某杂志里踏出来的模特儿,让人赏心悦目。

C在一间小学执教,说起来我们算是同行。也许就这个原因,短短几分钟的介绍后,我们竟一见如故,无所不谈。想不到C年纪看上去尚轻,却也当了十年的老师, 更令我出乎意料的是她在五年前就离了婚,是个单亲妈妈。

看出我的诧异和满眼怜惜的目光,C淡淡的笑了笑,然后娓娓道出她短暂却风雨不断的婚姻。是一个典型痴情女子遇上花心郎的故事,有过一段羡煞旁人的追求过程,但没有童话一般的结尾。丈夫婚后搭上有夫之妇,最后四个人牺牲两段婚姻来成全两个人的幸福。与我分手前C幽幽的说了一句话:“我的恋爱过程蛮甜蜜的,有时想想,真的是曾经拥有,即使是没有天长地久又何妨呢?”

C的这番话使我突然忆起多年前一个经典的手表广告,主角是当时已经赫赫有名的周润发和尚默默无闻的吴倩莲。广告里两人新婚燕尔,男的是战斗飞机师,动荡年代,不得不离开爱妻上战场,临别前送了妻子一只背面刻上“天长地久”四个字的腕表。最后妻子在铁丝网外目送丈夫上飞机,明白这也许是最后一次看着他的容颜,回想起恩爱和承诺,往事如昨,恍如梦中。接着就是这一句: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

那时很多人就曾为这句浪漫的话心醉,也把它诠释成即使是没有长长久久的爱情,曾有一段轰轰烈烈的故事就应该心满意足了。

我却不以为然。

事实上“曾经拥有”不是一个理想现象,而是一个委曲求全、不得已的情况。谁不渴望自己的爱情能够天长地久?谁又只甘心于曾经拥有呢?C不要,我相信广告里的吴倩莲也不要。吴倩莲没得选择,但是C起初是可以选的呀!C也承认婚前知道男友常招蜂引蝶,但她享受动人的爱情,选择对他的不专情视而不见,最后落得伤心的下场。

很多人也跟C 一样,明知道对方不是可以托付终生的人,却将自己的双目蒙起来,希望能够与命运赌一把,怎知输得可怜,到头来再说曾经拥有又有何用呢?要是当初横下心不要这个曾经拥有,可能可以给自己一个机会碰到一个更好的人也说不定。所以,不要贪婪曾经拥有,要追求的应该是天长地久,若不能,干脆不要!

蓝璐璐
2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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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写这篇文章主要是为C这个朋友惋惜。

条件这么好,但是遇人不淑。她也后悔当初对男友的执著,一片真心换来的却是负心,令人心痛。

作为朋友,我只能祈求她早日遇到一个好的如意郎君,好好帮她寻回失去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