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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四月 27, 2011

我不愿意

《联合早报--四方八面》2011年4月27日

他在结婚宣誓官面前兴奋地说了声“我愿意”,然后转过头含情脉脉的注视着那位即将与他共度一生伴侣,满怀期待着她也做出相同的回应,怎知从她两片动人朱唇迸出来却是一句狠心的“我不愿意”。什么?!这,这叫他如何是好呢?

这是在上星期六翰林书会举办的世界书香日讲座中,谈小说创作的孙爱玲描述她作品《逍遥曲》里的一个精彩场面。记得美国影星朱莉亚▪罗伯茨 (Julia Roberts) 在《逃婚俏佳人》(Runaway Bride) 的戏里,也曾上演过类似的桥段:新娘在结婚前刻突然变卦逃婚,留下一脸茫然不知所措的新郎呆站在殿堂。

你可能会说,这只是小说或电影里的情节,以笑话来讲也最多是一个准新郎的梦魇,现实中哪会有这种事?

但我确实碰过这种情况。多年前,我曾受邀出席一位朋友的婚礼,不料在婚宴的前天接到了准新郎的电话。新郎百般痛苦的告诉我未婚妻突然说不愿意嫁给他了, 问我怎办?

在故事里,落单新郎或许就此终生不娶(言情片)/ 开始憎恨女人而变成恐怖连环杀人魔(恐怖片)/发现未婚妻爱上其兄而开始寻求复仇机会(家庭伦理片)等。但现实生活却没有那么戏剧化:等待可怜的新郎是一群群要告知解释的亲友,和一堆堆需兑现付款的账单。

他说,亲友那边我会处理,但是与酒店、餐馆、婚纱及摄影店、珠宝行、花店等这些林林种种的合约要怎么办?订金付了,照片拍了,婚纱戒指也做好了,可以退货解除合约吗?拿得回订金吗?须付全数吗?

最后,他愤怒的问,我可以起诉那个不负责任的女人吗?

我说,我不晓得你们之间关系是否有望扭转?若有希望,可与商家商量把婚期挪后。倘真无望,就要看你与商家的合约是怎么定的。通常,若非发生无法控制的状况,如一方突然暴毙,不然很难解除合约。尤其是在婚礼前夕取消安排,商家大多都无法通融,除非是他们能及时把场地租出去,不然你须负责他们全部损失。量身订做的婚纱戒指?退货是不可能,只可看有关公司愿不愿意折价回购。

至于可否起诉对方?法律上,除非当事人事先有很明确的意思是要双方共同承担婚礼花费,不然则由签署合约的那一方负责。

即使是两人本有意愿承担费用,但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你难道还真想在自己伤口上撒盐?倒不如收拾一下伤了的心,潇洒等待下一个肯诚心颔首说“我愿意”的女子吧!

蓝璐璐
23.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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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上星期六听尤今、孙爱玲和艾禺的演讲,非常精彩,让我都听出耳油,相信在场的观众也有同样的感受。尤其是我从来没有写过小说或剧本,听孙爱玲和艾禺讲述写这种文体的窍门,真有点想偷师自己也来学习写写小说和剧本的冲动 :-)
 
不过,我觉得学法律的人写小说总有点麻烦,因为有时太理性,很多本来很有气氛的场合混入了理智,就变得不好看了。例如,最近跟孩子们看了《猫头鹰王国--守护者传奇》(Legend of the Guardians: The Owls of Ga'Hoole), 虽然觉得故事还蛮有意思的,但我还是认为这动画主要重点是介绍澳洲较奇特动物 (好像针鼹鼠(Echidna)、袋獾(Tasmanian Devil) 和不同种类澳洲稀有的猫头鹰), 害得孩子们说跟妈妈看动画片没有情趣,发誓下次不要跟我一起看戏了。
 
但话要说回来,西方也有好几位原是律师的著名小说家、戏剧家,如美国的John Grisham,还有执导过Ally McBeal 的 David Kelly。 所以只要会讲故事,律师也可以写出好小说或戏剧的。
 
看来若能够腾出时间,我真的要尝试了...

星期三, 四月 13, 2011

第三者被告

《联合早报--四方八面》2011年4月13日

今早在报章上看到一则新闻,一位前上市公司总裁在一起离婚案件被列为同案被告(co-defendant) ,还须在法庭上澄清自己与离婚案子女主角之间的关系。女儿很好奇,一对夫妻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把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指名道姓的列出来固然应该,但把他归为被告就有点令人匪夷所思,难不成要他赔偿婚姻失败的损失?

我解释,这倒不是赔偿的问题,而是那位丈夫要以通奸 (adultery) 名义与妻子离异,就必须把第三者也拖入案。大多数的第三者被告都不会在庭上露面,有些则因为这关系到个人声誉,选择出庭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若他/她胜诉的话,就意味当事人离婚申请失败;倘若他输了,而本身在社会上又赫赫有名,那他个人形象就会受损,但在金钱上他只需支付部分庭费,并不需要对当事人做任何赔偿。

可悲的是,这也许就是一段婚姻因一方出轨而亮起红灯时,受害配偶唯一可向第三者采取的法律报复。

虽然我国早在1960年就通过《妇女宪章》 (Women’s Charter) 来制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但限制的只是重婚,而非通奸;所以婚后沾花惹草、红杏出墙等行为或许可耻,在新加坡却不是刑事罪。即使在台湾或韩国等地把通奸列为刑事罪,真正执行的例子也稀少。相反的,若受害者在发现自己妻子/丈夫有外遇后,一时咽不下气而恐吓或向对方动粗,还会犯了蓄意伤害他人等罪行。

另外,通奸也没有民事罪。在普通合约法律下,如果两人之间有合约,而第三者以金钱或其他方式引诱其中一方毁约,受害一方可以起诉这第三者,要求后者赔偿金钱损失。可惜婚姻虽常被人比喻为爱情契约,在法律下却没有同等地位,因此即使有婚外情,受害一方也不得以第三者破坏他/她与妻子/丈夫之间的关系为理由,要求对方赔偿他/她精神、金钱等损失。

为什么婚外情这么难立法控制呢?因为它包含的不单单只是身体上的背叛,很多时候也涉及到感情上的纠结,而情感问题往往是法律最不善于做裁决的:到底谁是谁非,婚姻哪里出了错,不只是出轨的那一方和第三者的问题,受害者有时也要负起责任。所以外遇由始至终都只能够是一个社会道德伦理问题,很难制定相应的法律来杜绝这现象。

唯有在受害配偶忍无可忍之下提出离婚,并选择以通奸为理由,小三的身份才会合法的被供出来。受害者当然希望可以借此打击第三者,但对于早已越过了道德底线的人,再提廉耻又有什么意义呢?


蓝璐璐
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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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我在文中也写到通常这种第三者被告都不会出庭辩护的,只不过名字完整地被记录在别人的离婚案情内,不是很“风光”。尤其是法庭文件通常是所谓的公共文件(public document),普通人只要缴付一点小费用,就可以查阅法庭判决,什么丑史都曝露出来。

所以现在英国、美国盛行当事人申请封锁法律文件,有时候法庭认为披露可能会影响到司法程序或对当事人打击太大,会考虑批准此申请。一旦封锁令生效,连媒体都不能为此案作报道。

这就是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到底哪个更为重要,就是最近英国法庭正讨论的问题 -- 这个我们留到改天再谈吧!

星期三, 三月 30, 2011

水货与行货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11年3月30日

不久前,国大商学院受邀在商业时报开辟一个“问教授”(Ask the Professors) 的专栏,让读者写信发问一些与商业有关的问题,然后由学院教授来帮忙解答属于他们专业领域的课题。

有一回我解答了一则有关水货和行货的问题,觉得也应该与早报读者分享。

平行进口货品(parallel imported goods),俗称“水货”,指的是非授权代理商所卖的原装正货。所以水货既不是从水路走私入境的逃税货品,也非伪制或次等的。与行货不同之处,乃是货品原为另一个区域市场要求所制的,因此在价钱或模式上与在本地销售的同牌产品有所差异,而一些商家便利用这差别所产生的需求,把这些原属于“外域”的产品引入本地市场销售。

新加坡法律是鼓励平行进口经营行为的。在本地,上至汽车,下至牙膏,顾客任何时候都可以买到水货或行货。我国市场小,政府提倡企业之间进行竞争,以让顾客在价钱和货源选择上受惠,所以只要货品是以正规渠道引入口,不是假冒的,并且在销售时不误导顾客,就不违法;剩下就要看水货商家怎样与规模较大的授权代理商在宣传手法和价钱上比高低了。

由于水货商家不需支付代理费,更不必花钱打广告宣传品牌,成本相对低得多,故此在价钱上取得很大优势。譬如2008年本地的一场牙膏品牌合约纠纷中,代理商就指出水货商能够把来自香港和泰国同牌子牙膏的价钱压低至行货的60%,很明显的授权代理商在价格上很难跟平行商家竞争。

那这是否意味行货就没有市场?对于顾客来说,通常行货好处在于授权代理商所给予的售后服务。例如购买车子,有些授权代理商明文告示不为平行进口的同牌车子进行维修服务,因此顾客在选择购买水货时就必须考虑这点。另外,有些产品——尤其是需要外接电源的器具——是依照某区域市场要求设置的,可能不符合本地市场规格;虽然这并非不合法,但顾客在使用这些水货时就应该格外小心,因为电源不同,不单单只是换个电插头那般简单,轻则会损坏电器,重则也许会造成安全问题。

另一个买水货的缺点就是风险比较高,因为水货商通常规模不大,所以容易受市场波动影响,有时候顾客给了定钱,货还没拿到,水货商就因融资上出问题而被迫关门。这种例子最近在汽车行业里就看到好几宗。

最后,水货和行货品质上也可能有差别的。所谓“一分钱,一分货”,虽然行货可能比较昂贵,但若能排除日后维修所带来的不便,有些钱是值得花的。


蓝璐璐
28.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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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因为专栏篇幅关系,其实我也想说水货不一定都是便宜货,有时还比行货更贵。
 
第一原因是货品在各个地区发行时间不一样,导致某些地方的客户愿意付更高的价钱早点得到这产品。最好的例子就是苹果的ipad了。苹果最新的ipad 2在美国3月11日正式发行,但是香港、新加坡和其他亚洲地方得人可能要等到4月底才能从他们国内授权代理商买到 ipad 2。而一些苹果发烧友则不惜抛重金来买水货,听说现在ipad 2的水货在新加坡的市价是新币$1600 (美国行货价钱是US$499, 新加坡估计是$700左右),比行货价钱高出一倍以上!
 
另一种原因是有些货品模式在某些市场里根本买不到。最好的例子就是一些车子模式,例如新加坡的丰田(Toyota)授权代理商虽没有引入Estima、Isis等, 但在这型号的车子在这里也见得着,所以就是有些人不介意花多些钱来买比较特别的车子。
 
所以水货受欢迎有时不一定是价格问题,跟市场需求也有很大关系。
 

星期三, 三月 02, 2011

你也逃不掉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2011年3月2日

人,有时平白无故遇到太离谱的好运,应该怀疑自己是否在做梦,不然就是好运背后另有乾坤。譬如说,当公司小文员的朋友有天突然发达,一夜间汽车洋房什么都有,还要与你合伙做生意,并借用你的名字登记一些资产:此人可能盗用公款。另外,珠宝行有天走入一位豪气客户,不计价钱欲以大手笔的现金向你购买多颗高品质的钻石:这顾客也许想借用你公司来为他洗黑钱。


事后若东窗事发,该人受法律制裁,你可能也逃不掉。

最近一些曾参与美国金融巨骗伯纳德▪麦道夫(Bernard Madoff)投资公司的受害者就遇到这问题。

麦道夫在2009年因650亿美元的庞氏诈骗案(Ponzi Scheme),被美国法庭判处150年的监禁。所谓庞氏骗局,就是以一个虚拟高回报率的投资计划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把新加入投资者的资金转成高利息支付给旧投资者。麦道夫的庞氏骗局经营了8年,无人觉察其中内藏玄机,原因是此人在金融界赫赫有名,给的回报率又极高,再加上参加投资计划的都是达官贵人,口碑很好,所以从没人真正调查这计划的背景。直到有天雪球滚得太大,碰上金融风暴破掉了,大家才发现所有的荣华富贵都只是南柯一梦!

当年受害者多至7000名,很多是大银行、投资基金、富豪、明星等,也包括普通平民百姓。法庭委派的资产清算托管人皮卡德(Picard)在为他们追讨麦道夫的巨大债务时,首先开刀的对象竟是也曾把大笔资金投入于麦道夫的投资计划,原则上同样是受害者的金融机构。而皮卡德要他们归还过去从麦道夫那里得到的利润。

在法律上,托管人在追算违法者的资产过程时,若发现有第三者在知情下从违法者手上接过资产,这资产就被归于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之下,托管人可以从第三者手中把资产“爪耙”(clawback) 回来,分给其他债权人。但这些金融机构自己也承受损失,血本无归,为什么还会被起诉呢?

原来在麦道夫的投资计划下,投资者每年无论市场好坏都能够分到10-12%的利润,这种回报率老实说离谱到令人咋舌。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这些机构接到这种收益,怎会不过问来源?即使不知内情,多少也能猜到这或许是通过不法手段取来的。而这种“开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也可构成“知情”,让所得的利润成为推定信托的资产。

所以,有时某事若好得令人难以置信,应该提高警惕,因为它或许就是假的了。

蓝璐璐
27.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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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友仁今早问我写了什么,我说关于麦道夫庞氏诈骗案。他说不是审判完结了吗?我说后面手尾还多得很呢!这种案子就像是挖到了一个大粪坑,越挖越臭,最后凸现的就是人性的贪婪了。

友仁说,题材适合我们这小社会吗?我说适合呀。所以题材取角很重要。我觉得现在对付这些所谓麦道夫“受害者”的法律依据就是,他们事实上都知道或可以猜得到麦道夫给他们的回报乃不义之财,但就因为贪婪其高回报率,选择不拆穿麦道夫的假面具,才能让此人横行霸道于美国金融界这么久。所以从麦道夫那边得到的收益应该全部“充公”。

这种为虎作伥的行为,其实在普通情况也可发现,就如我在文中所提到的两个小案例,其实都是真实的,往往都是“贪”这个字害死人。

当然,法庭还是会进一步了解到底受惠之人是否“知道”对方是在违法情况下接受钱或资产,而“知道”的程度就要看当时的情景了。例如在大卫拉锡一案,损失上千万的美国当事人就企图向珠宝行追讨大卫拉锡向他们购买钻石的钱(因为这些钱是大卫拉锡违反了对他们的诚信责任所得来的), 但是法庭判证据显示珠宝行没有理由很肯定的“知道”这些是不义之财,因为支票来自大卫拉锡的户头(只有其中一张来自律师行的户头-- 法官判珠宝行必须偿还这数额),而有些律师在花钱时的确是很大手笔的,也有可能是要买钻石作为投资。

不过,另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有时,还是知足一点好!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所以我最后引用了一句英语常见的俗语:
"When something is too good to be true, it probably is".

星期三, 一月 19, 2011

生与死 -- “死”篇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1年1 月19日

上回说到了“生”与血缘之间斩不断的牵绊,如今谈谈“死”。

去年年底备受争议的就是几则自杀事件所引出的法律问题。其中有一则是一位外籍女郎与房东吵架后,爬出阳台企图逃走,不料失足坠楼,幸好跌入底层的泳池大难不死,但过后她还是被警方以企图自杀的名义拘捕。这案子突显在新加坡自杀不遂是一种刑事罪,而罪名若成立的话,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坐牢长达一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也许有人觉得这种法律有点荒谬,一个企图自杀的人所需要的不是法律的裁定,而是心理辅导和精神治疗,甚至是经济上的援助。另外,也有人把自杀视为个人行为的自由,只要不危害他人,每个人应该有权力决定他要生还是死,法律不应过问。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自杀对国家来说是一种资源损失,更不是社会应该容许的行为,因此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刑事法,应该对活人警示法律的不赞同。

在英国,以前自杀不遂和自杀都是一种重罪行(felony),而因自杀(felo-de-se)死的人,财产全部充公,也不能安葬。有关当局会用木条穿透死者的心脏,然后在夜里把他葬在十字路口中央。后来英国国会在1961年通过《自杀法令》 (Suicide Act) ,自杀和自杀不遂不再是刑事罪,而怂恿或协助他人自杀罪名成立的话,可能被判坐牢长达14年。但英国的《自杀法令》近期也受到人权人士的挑战,尤其是安乐死(euthanasia)在欧洲有些地方(英国除外)已被视为合法,所以最终个人选择生死的权力,很可能会战胜法律的阻挠。

我的信仰不允许我接受这种法律发展,但单单信仰和法律是不能阻止一个人轻视生命,而认为唯有死才能解决他的痛苦和烦恼。追随新婚亡夫赴黄泉的白丽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她在丈夫离奇坠楼身亡后企图割脉自杀被救活,也经过心理辅导和受家人的照顾, 但始终结不开心头死结。夫死35周后,她再度自杀,终于成功结束生命。

夫妻之间亲密固然是好事, 但一个人若忘却自己在世上还有其他爱护和心疼她的人,尤其是生她、把她带入这世上,让她经历了一段刻骨铭心爱情,还有生活中许多美好感受的父母,也许她真的不了解“生”的真谛了。


蓝璐璐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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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我想很多人都曾有过自杀的念头。有时候被丈夫孩子、财务烦得不得了,或是为一件事伤心透顶,眼前又好像没有立即解决的方式,就会想说死了算了,一了百了。

幸好很多人这种念头也只是一瞬间便过去了。可能是因为觉得一死不值得,但大半原因是周围还有关心和爱护自己的人。为了这些会心疼我们的人,是应该活下去的。

我门常听人家说,凡事都应该看开一点。看得开的意思就是想想自己其实是活在很大很大的世界,我们生活再怎么苦,世界上还是有比我们生活得更苦的人(所谓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只要有这个身躯,就还是有一个“明天比今天好”的希望。如果一死,那什么都没有了, 而带着痛苦的心理离开这个世界,离开爱我们的人,是多么对不起自己和这些人呀!

所以,遇到悲痛的时候,一定要学会想想一些曾经经历过美好的事情,和自己周围真心爱自己的人。这样想着想着,你就会发现悲痛没那么痛了,凡事一定都有其解决的方式的。

星期三, 一月 05, 2011

柠檬与樱桃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1年1 月5日

柠檬与樱桃给你的感觉是什么?一个又酸又苦,一个香甜美味;一个令人讨厌,但另一个叫人喜爱。

但,请不要被我这话误导。我今天要讲的不是水果的特征,而是浅谈贸工部即将修正的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法令;这个让小商家们恐慌但消费者拍手叫好,俗称“柠檬法”(lemon laws)的法律。

先说这雅称的由来。“柠檬”这词来自2001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之一乔治▪阿克罗夫教授(George Akerlof)1970年的一篇论文,讲的是在二手车市场买车的风险。一个普通人到二手车市场买车,因为对旧车的背景(如,前主人驶车方式、意外记录等)不熟悉,而许多车内部隐藏的瑕疵不是试车一、两次就能觉察出来的,所以有可能买到樱桃(即好车)或是柠檬(即坏车)。由于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讯息不对称(即卖方比买方有更多关于所欲卖/买的车的资料),因此买方买到酸柠檬的机会,会比甜樱桃来得高。就此这种二手车市场,在美国也称“柠檬市场”(lemon market);而起源于保护旧车买主权益的法律,后来也逐渐被引用于其他商品上,成为保护消费者法律的俗称。

其实我国一向都有保护消费者法律。例如货物买卖法令(Sale of Goods Act),就有一条款指明卖给消费者的货品品质必须是令人满意的(of satisfactory quality) ,不然就是违约。只不过现法没有明文写出违约的后果:即买主可以把货品退还给商家,要求退款和赔偿。贸工部所提出的修正,就是在相关法律内把这些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文的列出来而已。

有些小商家表示修改后的法律会提高他们的运作成本,也担心狡猾的顾客会因为改变初衷,或对产品的颜色、尺码不满,要求把产品退还。

其实,这些都是对“柠檬法”的误解。顾客只有在买“樱桃”时,误买到“柠檬”,即在品质上有潜伏的缺陷 (因此不是令人满意)的产品,才能够动用此条款。若只是对樱桃的大小、生或熟(即在购买时可看到的特征)有异议,买的还是樱桃,因此不可退货。

最后,商家最好的自我保护方式就是告知:在还未把东西卖给客户时,把所知的产品缺陷说给对方听,并以白纸黑字的一一写在合同内。而顾客在了解产品品质后,仍愿意买下柠檬,那他过后就不能以柠檬不是樱桃,要求商家赔个樱桃给他了。


蓝璐璐
2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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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有些商家常爱借口某法律修改了,或是消费税增加了,成本提高,所卖的东西也跟着涨价。其实,很多时候这些法律或环境的改变并不大,跟产品价钱涨度不成对比。

卖东西,应该让买家买得心服口服,卖家也有责任确保自己不是卖假货或有问题的产品。例如,买一只新的原子笔,在普通情况下,这笔不应该在一个星期内就没有墨汁了;买一台二手电脑, 这台旧电脑也不应该在一个月内就不能使用了。当然,如果卖家已经把他所知道关于电脑现有的缺陷完全告诉买方, 如电脑开关钮有故障、荧幕有时会闪烁、电脑有时会“当机”等, 要是买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付的价钱仍是合理的,即买方贪便宜愿意买次等货, 所谓“一分钱一分货”,那就是买方自己愿意承担货品日后出现故障的风险, 过后就怨不得人了。

星期三, 十二月 22, 2010

生与死 —“生”篇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0年12 月22日

生与死,本来属人生最自然不过的现象。所谓有生必有死,而不生,可能原本就不该生;另不死,就因为时机还未到所以不应死。

但随着医学发达,人类发现科学和人为可以战胜天命,这生与死的自然规律很多时候便被捣乱了。现姑且不谈干预自然法则对道德伦理和社会带来的挑战,而是看最近一些跟生与死有关的事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先说“生”。最近本地就出现一则罕见用错精子造错胎的事故。一对多年膝下无子的夫妇接受人工受孕,在婴儿诞生的那一天,喜事成悲剧,父母发现女婴的肤色和血型与他们的不符,进一步调查显示孩子只有母亲而没有父亲的脱氧核糖核酸,显然母亲的卵接受了他人的精子受孕。

我们现不说医院对病人的责任问题,只谈这孩子在法律上的地位:她到底是属于谁的孩子呢?可喜的是据说那对夫妇都愿意承认并收留她为女儿,但假如他们不是那么宽容大度,可否以“产品不符合要求”不认这个孩子吗?另外,捐赠精子的男士也可能是这家医院的客户,若是他发现真相,在法律上他是否也有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的法律对此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答案。

这种案例与妻子有外遇生下他人的孩子不一样,因为这里三名当事人本身并无过错,而纯粹是科技和医学上出问题。在其他思想比较开放的欧美国家,法律允许借腹生子、同性结婚等,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再单纯,法庭就常要面对这种“孩子应属于谁”的棘手案子。

英国2007年就有一宗奇特的案例。一对同居多年的女同性伴侣CV 和S想要有自己的孩子,后来决定由CV接受S未婚兄弟TJ的精子人工受孕,终于生下一子。TJ想要以父亲的身份与孩子有所接触,而CV和S则反对他对孩子表态和介入孩子的生活,因此闹上英国法庭。海德里法官(Hedley J) 承认新科技给人类生活所带来的冲击和转变,因此不能再以以往传统的法律定义来界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唯一不变是在所有事件,孩子的利益是最重要的。从孩子的角度来说,他有权知道他的生父是谁,知道TJ不单单是他的舅舅,而与他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因此TJ虽然不能享有普通父亲的地位与孩子同处,但至少能够不用隐瞒身份与孩子接触。

此案所突现的就是无论科学和人类如何颠倒社会法则,有些自然规律还是改变不了的,尤其是“生”与血缘的牵绊。

蓝璐璐
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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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有时候科技也会为人类和法律带来烦恼。以前,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只要查看脱氧核糖核酸(DNA) 就知道,也间接知道夫妻是否有朝三暮四或红杏出墙的情况。但现在不同了,尤其是有了IVF或试管婴儿技术,不只能够帮助不能正常生育的夫妇有自己的孩子,还能让一些思想前卫的女性不必结婚,也能生自己的孩子。

但是这次用错精子造错胎的事件就太离谱,这真的不是一句“对不起”就可以了事的案子。试问以后父母应该如何跟女儿做解释?女儿知道自己是在科技失误下生出来的,是否能够一笑置之?

如果父母要起诉医院疏忽,还真不知道赔偿应该如何计算....

星期三, 九月 01, 2010

好人居住的地方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0年9月1日

瑞士男子擅闯地铁车厂涂鸦案,轰动一时,终于结束了。

此人一表人才,又是受高薪的专业人士,行为却如此恶劣。所以当被告上诉要求减刑,反被加重刑罚的结果揭晓后,相信对很多居住在新加坡的人来说,应该是大快人心的。

高院法官拉惹在判决书内说道:“来新加坡游玩或工作的外籍人士,我们都以礼相待,唯一要求就是他们必须尊敬和遵守我国的法律。他们当然有权认为我国某些法律跟不上他们所谓较‘先进’的法律系统,但即使他们不认同我国法律权限,他仍不能在我国犯了法后,要求法官考虑他非本地人,而给予他特别待遇。在法律下,人人平等,判刑不会因被告的国籍而有所差异。我们的涂鸦法固然严峻,但这也是确保我国市容干净美观,公物和社会秩序不遭破坏的主要基础。”

法官的一番话,让我忆起1994年18岁美国青年迈克菲因涂鸦数辆汽车被判鞭打四鞭的一案。

记得当年我尚在英国剑桥念书。初到校园跟朋友谈话时,发现当地很多人都对新加坡不熟悉,有些人甚至从没听过“新加坡”这个国家名字。这怪不得他们,那时中国和印度都还未真正崛起,当地报章五花八门,种类虽繁多,但内容非常偏西方,都是欧洲和美国新闻,很少看到亚洲信息,更不要说报导来自小小新加坡的新闻了。

但是一件迈克菲事件, 却令“新加坡”这个名字一夜间成为很多报章上的头条。

我那时住在国际宿舍,左邻右舍都来自不同的国家,而右边邻居是一名美国青年,平常我们的关系还算得上是客气。迈克菲被判刑隔天早上,我门外不知何时被人张贴了该天报章的头版新闻。此人还用红笔把迈克菲事件圈了起来,旁边更注上了“野蛮新加坡”(barbaric Singapore)的英文字眼。

我敲了邻居的大门找他评理。半晌后,门被打开,只见邻居两眼瞪着我,嗤笑说以鞭刑作为刑法的国家不算文明,只能是个野蛮社会。当时我不知哪来的勇气回应他:文明或野蛮是个人看法,但很肯定的,新加坡是个好人居住的地方,我们只欢迎好人前来。你若是坏人,即使再文明,都最好不要来这里!

邻居大概被我吓着了,接不下腔。

多年以后,我仍然对我国坚持是个只给好人居住的地方,感到骄傲!

蓝璐璐
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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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记得当年在剑桥的时候,迈克菲事件的在当地学生社群中的确造成很大轰动。

尤其是对非常重视人权的西欧国家来说,鞭刑简直是不人道,不符合一个文明国家的形象。另外,很多人也对我国有这么严峻的涂鸦法,感到不可理喻。

那时我们来自新加坡的同学因为此事突然变得很忙:忙的跟其他同学解释新加坡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国家。

此事过后,很多国际人权组织不断的对我国施加压力,要求我们废除鞭刑和死刑。

但对居住在新加坡的人来说,其实大多数的人是很喜欢我们这里这些严格苛刻的刑事法的。

我常跟一些外国朋友解释,刑事法本来就应该是针对坏人保护好人的,如果你是好人,奉公守法,你根本不用害怕犯法;反过来说,你若是坏人,就最好不要起歹念,因为在我国犯法的后果会让你吃不消。

例如,这次在这位瑞士仁兄的案子审判过程当中,主控官透露其实被告是个涂鸦惯犯,他曾经也在瑞士被捕,但当地法庭只罚他小额赔款,连牢刑也是缓刑,所以对他来说既不痛又不痒,他又怎么知道悔改呢?但这次新加坡判他3鞭加7个月的牢刑,这种又痛又苦的经验,相信他这一生也忘不了!

星期三, 七月 21, 2010

独臂律师的答案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0年7月21日

日前朋友B打电话来,跟我说她为了父母留下的祖业,想起诉她姐姐。她把事情经过说给我听,然后问我她成功几率有多高。

我听她的案情叙述,觉得她从法律角度来说还蛮有胜算的:她与姐姐在父母亲打拼创业的家族公司内都有股份,但姐姐年纪较长,主要掌管大权。前几年B因发生一些事故,无暇过问公司业务,姐姐就擅自冒用B的签名,把后者的股份转入自己名下,不再让她介入公司的事情,也不发股息给她。这种情况我们在法律下算是侵占,受害者可以索赔;另外姐姐的行为也涉及到刑事法下的诈骗和冒用他人签名,若定罪的话,不只会被罚款,也许还会被判坐牢。

我没把我的结论直接告诉B,反而问她,你要听独臂律师的答案?还是我的答案?

B听了我这番话,当然不知所云。我便跟她解释,记得当年念书的时候,教证据法的老教授在上课时给我们说了个笑话:有位老妇人到了律师事务所,要求找一位独臂的律师为她办案。柜台小姐不解的问她原因。她说:“我拜访了很多位律师帮我解决问题,每位都跟我分析事情,从一面(注:英语‘一面’通常说one hand或直译为‘一只手’)看来是这个样子,但从另一面探讨又是不同了(on the one hand…on the other hand)。我不要给我双面答案的律师,我只要一只手的律师告诉我,我若打官司的话,到底是会输还是赢?”

讲到这里,我说,独臂律师的答案就是你胜诉的几率很高;而且会因诉讼时效的问题,劝你应该尽早采取行动。

B听了很高兴的说那很好呀!可是你的答案呢?

我说,我是你的朋友,就会从‘另一只手’来告诉你,法律并不是解决此事的唯一途径。你目前有很好的职业,收入也乐观,不须依赖公司股份及股息来过日子。另外,你父母虽年迈但仍康健,他们在社会上也有点颜面,你两姐妹若撕破脸皮闹上法庭, 他们必大受打击,肯定很伤心。即使你等父母过世后再采取行动,把股份争回来,你的存折上数额虽因此增加几个零, 但你觉得把姐姐弄入监牢,她上有公婆,下有儿女,他们会为此蒙羞,并感到痛苦不堪,这是你想追求的后果吗?

B听了后,久久不语。

独臂律师的回答也许直截了当,毕竟还是残缺不全的。


蓝璐璐

1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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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写这篇文章主要的推动力有两点。第一,我觉得我们现代人因为科技发达,生活比以前方便许多,所以在很多事情上都喜欢追求“快熟答案”。其实,很多时候这些“快熟答案”只能解决当前问题,但是它不只不是治根本的办法,反而日后还会引起一些更深远、更复杂的难题。因此希望借此短短一篇小品文,提醒读者和自己凡事都应该想得更透彻,真的是三思(甚至是四或五思)而后行。

第二,我最怕就是被朋友问起如何以法律来解决一些家务事,譬如离婚、争财产、争孩子等。我知道自己不是专业的辅导员,但是每次碰到这些事情,总会按耐不住要“婆婆妈妈”的从社会伦理角度来说几句。我现在非常了解为什么我们华人(我找过了,好像西方文化没有)有一句俗语:清官难断家务事。就因为此人是清官,他很想帮所有当事人找出最好的解决方式,但往往家事是最复杂的,法律除外,感情和文化的成分更重,而这种东西不是依几条简单的条令或案例就可打发的。

我庆幸自己不是家事律师或法官。更希望大家以后有机会的话,给他们多几分尊敬!

PS: 上星期六出席了冯焕好老师的“弟子规”讲座,对老师非常钦佩。她虽然现已经退休(但看起来还是那么年轻、爽朗,一如往常),不再执教,但还是不遗余力的做更广泛和普及的社会教育工作!这种精神真的是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星期四, 三月 04, 2010

十二位平凡的超人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10年3月4日

如果我跟你说,你若犯了过错,将由12位普通、毫无法律基础的人投票裁定你是否有罪,而他们的决定将关系到你的人身自由,甚至于你的生或死,你会做何想?


这在我们新加坡的司法系里是不可思议,因为我们早在1969年就废除了陪审制度。但传统以来,在英联邦法律系统的始祖国英国和一些国家里,陪审制度 (trial by jury) 都被视为是捍卫公平、自由和人权的基石。在陪审制度下,被告有罪与否由陪审团多数表决裁定,而法官的角色只是判刑。

只不过陪审制度一向来都是备受争议的。1994年轰动一时美国足球明星辛普森(O J Simpson) 的杀妻轼友双尸案, 就可以明显看得出这制度的弊病。当时辛普森杀人的证据确凿,但最后陪审团还是被辛普森砸下350万美金聘请的强大律师队伍说服,判辛普森无罪,而法官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他走出法庭,逍遥法外,却无计可施。最近在英国广播的国际电台(BBC) 听到一则对英国法院研究的报道,令人再次对陪审制度的效益打个大问号。

这项为期两年的调查指出,在英国刑事案的陪审员中,有三分之二在投票裁决前,听不懂法官的口头指示,五分之一甚至完全忘了法官要他们考虑的问题(所以天晓得他们到底如何投票)!另外,有些过于热忱的陪审员为了更好地尽其公职,在案子审判的过程中不理会法官开审前的劝告,私下上网找寻和阅读与案情相关的资料,殊不知这会妨碍到他们最后决定的。

在刑法原则上,陪审制度本来是应该比单一由法官作裁决的法律体系来得更公正的。因为一个嫌疑犯是否有罪,不是由一位法官说了算话,而是要让12位没学过法律的普通社会人士,以客观的角度来鉴定这个人在事实上有没有作了违法的事。

只不过若要这制度真正发挥其功效,前提就是这12位所谓的“普通人”,都必须是非凡超人:因为他们不单单要能够很理智的分析所有呈堂证供,懂得察言观色和识别证人什么时候撒谎不可信,而且定力还要坚固,才不会被辩护律师三寸不烂之舌所迷惑;更要能够丢弃自己的文化、种族和宗教包袱,坦荡无私,不让主观介入其判断。有时还需要耐得起寂寞,守得起孤独,因为在案子过审到下判期间,他们都须与外界隔离,而碰上复杂棘手的刑事案子,这甚至会拖上好几个月!

如今这项英国调查显示,除了上面所说的几点外,理想的陪审员还必须要有超强的记忆力和聆听能力,再加上可以抵挡上网诱惑的克制力,才不至于有误判的嫌疑!

像这样子12位平凡的超人,请问要上哪儿去找呢?

蓝璐璐
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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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记得以前还没上大学时,看过郑裕玲与周润发主演的港剧“火凤凰”,律师在我心目中的形象就是像湘漪和郑裕玲当时的大状那个样子:在法庭上英姿非凡、威风凛凛,审问证人时咄咄逼人,令那些坏人(通常咄咄逼人只会用在坏蛋身上)难以招架,而面对陪审团做总结陈词的时候,言词流利、妙语连珠,让每位陪审员都佩服得五体投地,当然赢了官司。

但上大学后,才发现我们早就没有陪审制度, 所以在法庭上也没有那种戏剧化的场面,难免好生失望!

后来,对法律制度有了了解,再看看时下还有陪审制度的法系所碰到的种种问题,觉得当初我们废除陪审制度是对的。

我们看香港法律剧,好人终究会冤情得雪,坏人即使使坏,骗了陪审员,最后还是天网恢恢,被判入狱。

但戏剧归戏剧,在现实里,因陪审团受控制或某原因误判的例子,远比因法官失误而判错的案件多得多了。而坏人一旦放出去,就通常捉不回来了。

尤其在新纪元新科技的冲击下,坏人犯罪的手法越来越高明,案子十分复杂,不是一般没有法律背景的老百姓可以看清楚明白的,所以英国法院做得好,陪审制度的利弊真的是有必要再重新检讨。

星期一, 七月 23, 2007

生气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07年7月23日

那天接到一通电话, 让我生气了好几天!

电话另一端是一把女声,报上名字,说曾是我的学生,今年刚大学毕业,找到了份工作,但最近工作出现了法律上的麻烦,希望我帮她。我虽然不认得她是否真的上过我的课,不过既然说是学生,寻上门来,我都不会拒绝的。

原来她毕业后通过报章广告找到了一份工作。广告上刊登的是猎头公司,申请职位是高级执行人员,但是开始工作后才发现原来不是这么一回事:这只是一间小型职业介绍所,高级执行人员是包括打杂、影印文件和接电话,全公司只有她跟两三位员工。学生做了一个星期工作后,就递交辞职信了。而打电话给我的时候,她也接到一间真正大公司的面试通知。

“问题是我在上班的第一天,与公司签下了一份合同。合同指明我一开始上班就一定要做满六个月,不能提出辞职,不然就要赔偿公司$1500。我每个月的薪水是$2000,一个星期扣完公积金都不足$500。公司连这笔薪水都还没付给我,就拿合同来威胁我!”

“你上过我的法律课,就知道我说过合同一定要慎重读过后才能够签的。一旦签了约就表示有能力履行合同,违约就要付出相应的赔偿的。严格来说,你明知道一签就有6个月的行为约束,你不应该违约;更不可以因为找到看似更好的机会,就随便想放弃第一份工作。不过,在课堂上我也说过,这是一种约束商业行为条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一定要合理才是合法的。你的工作不涉及商业机密,工作时间短,公司也没有花钱让你受训,雇主没有利益保护的借口,所以不成立的。另外,我也教过你们,这种条款也可以是一种惩罚条款(penalty clause),你工作才一个星期,雇主哪有这么大一笔损失呢?薪水没拿到,还要倒贴$1500,这种情况倒像打抢!你好好跟公司说,你学过法律,这条款站不住脚,违约是要赔偿,但是公司也要证明他们有什么具体损失。若他们不讲理,你可以写信到人力部或报馆告发公司!”

她听了我的一番话,说会鼓起勇气,好好跟公司协商。

隔天我生病没上班。第三天回到办公室,惊看到她在前一天打了十多通电话,连忙复电。

“老师,我打电话找不到你。我又跟他们签下了另一份合同,说明我了解第一份合同内所有条款,签合同时也是自愿的。因为他们对我很凶,说我若不签,他们不让我踏出办公室!”她像是要哭出来了。我没好气地说:“他们怎么逼你?有警卫架住你吗?有动粗吗?”“没有,可是他们讲话很大声,我很害怕。打电话给你,你又不在。打电话给我同学,同学说付钱算了!”

我很生气。若上过我的课,为何一点基本法律常识也没有?不是很多人常说大学教的科目在社会上不实用? 实况是真到了社会,有些人却不懂得动脑筋去利用所学过的知识。另外,若是大学生,怎么签约解约都这么轻率,但真正碰到问题时,却又受不了一点惊吓?再说,若是我认识的人,怎可能还没有赚到钱,就那么容易把$1500双手供送给人?钱怎么来的呢?又是父母或长辈们帮忙解脱困境的吗?

我宁愿她是骗我的, 不是我的学生。


蓝璐璐
19.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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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天平秤》这一季写了一年多了,算上下一期的那一篇“暂别了”, 总共也写了59篇‘豆腐干’般的小品文章。但台湾女作家张晓风也说过, 写‘豆腐干’文章不是那么容易,一方面有字限, 另一方面又要让人觉得言之有物,有时就要花一点时间去想和下笔了。

我为《天平秤》所设原本的宗旨,就是希望能够把一般人在生活上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写成浅白宜读的文章,一方面分享我的专业知识, 另一方面也可以教育广众, 为社会做出一点绵力;毕竟普通人要阅读厚厚的法律书籍,不只要有耐心,还要克服很多法律术语上的障碍。

但是可能法律真的不是这么容易浅白化。刚开始时写了一些与法律方面有关的文章,有些读者就向我反映说看不懂, 我也发现把与法律有关的文章博上博客,也不会引起很多人的阅读和讨论, 所以就渐渐少写这一类的文章。毕竟,没人看的文章,对报章版位和执笔人来说,都是一种浪费。

不过,我想,还是会有一些人想念这一类的文章。 所以在这季最后一篇文章(下一篇是向大家道谢和说再见的,所以不算), 我把最近碰上的一件事情写出来。

文章内的故事是真实的 (其实我所有文章写的事情都是真实的,我也说过我不会写小说 :-)),而且不只我碰过,我其他一些大学同事也曾经遇过。现在是雇员市场,对大学生就业机会来说是很好,但是有时我们老师对于毕业生一些轻率的行为却不能苟同。希望这篇文章除了能够让大家对合同内约束条款有多一点认识外, 也能让大家想想一些道德上的问题。

这篇文章我修过几次,因为怕写得太短,不能很好解释, 但另一方面又顾及篇幅问题 :-)

非常感谢我同事陈素娟博士帮我看稿!

下星期就是最后的“暂别了”,敬请留意 :-)

星期一, 五月 14, 2007

揭露文化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07年5月14日

在今天资讯发达的社会里,似乎再也没什么事物是可以掩饰的,更无隐私权可谈。

电脑上打击几下,很快别人便知道你的孩子诞生,或是你刚失恋;拿起手机,按一按钮,下一分钟你的照片或录像可能就被发布到世界各地。要是你自愿想和大家分享你的喜怒哀乐还好说,最怕就是他人在你不知道的情况下,记录或拍摄了有关你的讯息,然后上载到互联网。等到你发现的时候,资料、照片或录像短片早已被几千万个网民过目了。

当然我们都不介意英雄事迹被表扬,但俗语说得好: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放眼看,似乎被人揭发披露并播上网的事情,可弹的比可赞的来得多,这就印证了这个道理。随着人人手里有一机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再加上这年头喜欢做“公民新闻记者”的人越来越多,对某些人来说,也许能继续生活在黑暗的日子不长了。

很多人认为这种揭露文化是值得推广的,因为它既能够让公众批判与社会标准背道而驰的行为,也是维护言论自由和培养创意思维的一种方式。但是从最近YouTube 惹上的几个官司中,就可以看出揭露文化若不受控制(无论是自律还是透过法律),很可能会造就一个畸形的社会。

第一,版权和侵权法律被漠视。大家在互传讯息的时候,因为手快,一按键盘上的钮,照片、录像、文章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的送出去了。但到底所传的东西是否有征得版权拥有者同意,谁也不去过问,也不去查证真伪,有些甚至大大方方将得来的东西,张贴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不注明转载或加工当成是自己的创作,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但前面也说了,互联网上没有黑暗的角落,所以法律要追究起来,谁也逃不掉。英超联赛主办机构起诉YouTube就是一个先捉龙头老大的例子。

第二,真相被扭曲。揭露文化可怕之处,就是它是否用于善或恶途,完全掌控在发布讯息之人的手中。而我们通常接到讯息时,注意力全都放在事件里的主角身上,忽略了发布人,也不去探讨后者的品德、背景和动机。我国著名舞厅因有人上载不负责任,不切实的录像短片,准备起诉上载者诽谤,就是受害者反击的一种方式。

第三,促成一个自我为标准的社会。我们之所以会批评别人,就是觉得自己行为比他好,道德观念比他强;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这世上又有谁真的有资格批评他旁边的那个人呢?

最后,没了隐私,所有的人都变成透明了。就在你看别人的同时,你也被人窥视。这让我想起恐怖漫画大师伊藤润二的作品《无街之城市》,里面讲述无隐私的城市,家庭成员左邻右舍互相偷窥,最后人人都得戴上一幅面具,不敢以真面目见人。

这,就是揭露文化最终的悲剧了。



蓝璐璐
10.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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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我们大家多多少少都有一点幸灾乐祸的心理,喜欢看到别人的丑态,而庆幸自己不是那个人,所以爱看戏的人才会这么多。

如果大家都能发挥一点爱心,与其公开揭露别人的疮疤,若认识对方的话,不如直接跟她/他说明她/他不符合社会规定的一些行为,会对她/他更有所帮助。

应该去看看伊藤润二的《无街之城市》。虽然没有真正的鬼怪,但是有时人性的丑恶,会让人看了更毛骨悚然。

星期一, 四月 09, 2007

再说广告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07年4月9日

广告策划还真是一门很考智慧的学问:太平凡没人问津;太标新立异、引人瞩目又会有人嫌夸张。所以要构思出一套既能让人回头一瞟,又可以传达主要的讯息的广告,实在不容易。

就拿卫生保健局最新的反吸烟宣传海报来说,因呈现的口腔癌病患者的画面过于恐怖,引起广众的非议。反吸烟运动在我国从1986年推行以来,至今已经步入21年了。每年说来说去就是简单的同一句话:吸烟对人体有害,请戒烟。只是要如何讲出这一句话,一方面能使公众明了烟毒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又避免大家在信息接收时有“信息疲惫”(information fatigue)的现象,无疑是一道伤脑筋的难题。

其实,我们早就知道吸烟的坏处,也清楚它是污化环境、导致众多疾病和癌症的罪魁祸首,但大多烟客也许是生理需要,或只是寻求心灵上的慰籍,总放不下指间那根小小燃烧的纸卷。若不用强硬的手段, 这些人仍会抱着漠然或是“不可能会是我”的态度来对待吸烟的后果。

上一次刊登在宣传海报上的是肺癌病患者的肺部照片,这次是口腔癌病患者的面部大特写,警世效果是比以前单单一根烟和一个大红叉来得好多了。今年运动一开始就受到国人的注意,从行销宣传角度来说是很成功的。但有两个问题:一是有些人不满他们被逼接受看海报,以及电视宣传短片上骇人的图片;二是当公众发现这口腔癌病患者原来是由一位上了妆演员所扮演的,有不少人觉得被欺骗。

被迫看恶心的公益广告而提出怨言,在新加坡这可能是第一遭。在国外,也曾经有人企图通过法律途径,来阻止电影院或电视播放他们认为是浪费观众宝贵时间的广告;但法庭宣判广告也是体现言论自由的一种方式,只要没有猥亵不雅的画面,就不能以人权被侵为理由,要求广告被腰斩。若广告画面太惊吓呢?媒体和广告协会通常有内部审核小组来负责调查观众的投诉,看情况来撤销或限制广告的播放时段。有朋友打趣问我,若是看了恐怖画面,精神受损,可否依法要求赔偿?美国有一则奇异的案子可供参考:一位老妇买票到了环球影厂的著名鬼屋,被吓破了胆,向当局索赔,后来此案被法庭以“荒谬”原因赶出法庭。

病患者是假的,是否有欺骗意思?只要所呈现的场面是正确的,与真实口腔癌病患者末期情况无太大出入 – 专家甚至还证明真正口腔癌病患者看起来更为恐怖,那到底广告上用的是真或假的病人就不重要了。

因为,不管你看不看,或信不信广告的讯息,最终吸烟肯定对人体有害,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了。

蓝璐璐
6.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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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其实这次反吸烟运动的主体和构思,我们是“抄袭”澳洲卫生部去年很成功的反吸烟运动例子。澳洲政府当时也是聘请了一名职业模特儿, 费了好多时间帮她上妆,把她打扮成口腔癌病人, 拍成运动海报和宣传短片。据说,若用真实病人,长时间的拍摄过程会对病人造成不便和负担,尤其是患末期口腔癌的病人, 开口闭口都很吃力, 怎么可以要求他们做这种事情呢?

http://www.smh.com.au/news/national/the-art-of-faking-cancer/2006/07/28/1153816364877.html

海报和短片当时在澳洲引起很大反响,也获得好评。没想到一过海反应完全不同,水土不服,我看这也是我国当局没有料到的事。

星期一, 三月 26, 2007

人与地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2007年3月26日


人自创世以来,对土地就有一种难割舍的情结。上帝在第六天创造了人后,便赋予他掌管大地,和大地上一切生物的权柄,也因此让人觉得土地是希望、生命和财富的象征。自古以来多少民族都为了抢夺土地而拼得你死我活,许多兄弟姐妹也为了争祖先所遗留下来的土地而撕破脸皮,六亲不认。

小时候玩大富豪(Monopoly)游戏的时候,大家都知道无论走得多快,若没有买地皮和建房子是永远不会富强的。长大后,这概念仍根深蒂固:买房子要买有土地的,更要有永久地契,这样子才能把土地世世代代的传下去,子孙不会有挨饿的一天。

很多国家的宪法也维护人民的土地所有权,只要是合法拥有的都受保护,国家也不可强行占取。而政府唯有在为国家建设前提下,通过符合宪法的法律程序,才能在有限范围内以赔偿方式征用私人土地。这国家与私人的财产(最重要是土地)之分,就是最近中国人大通过物权法的精髓之处。此法令对我们来说也许是理所当然,但在中国却非常受瞩目,也被视为国家向前迈进一大步的证据。

纵然人与地是紧紧相连的,并知道控制了大地就是控制了一切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和财富的根源,但是人对地本身的爱护不够,甚至是漠然和近于虐待的。美国著名前加州女大法官罗丝·伯尔(Rose E. Bird) 就曾说过:“我们探索过大地,挖掘它、焚烧它、从它之中拔出东西、也把物件埋入其内……这在任何人眼里都不能算是个好的租户。倘若我们只是个短期租户,早就应该被赶走了。”(We have probed the earth, excavated it, burned it, ripped things from it, buried things in it... That does not fit my definition of a good tenant. If we were here on a month-to-month basis, we would have been evicted long ago.)

因为人不是大地上的短期租户,所以必须以更长远的眼光来看自己与大地的关系。这有三个层面:第一是爱护所拥有的土地和子孙。若有土地,但没有很好的善后和分配它,而导致后裔为了争夺土地闹得家族四分五裂,那留给后人的不但不是财富,而是一种诅咒了。

第二是爱护自己的国土。倘若国民意识不强,自己也遗弃国家,不愿留下来经营这份国土,那有一块能够世世代代传下去的土地又有什么用?只要国家不再强盛,甚至灭亡,我们的子子孙孙也不再有立足之地了。

最后是爱护地球上所有的生态系统和环境。虽然我们不是短期租户,但大地仍是我们向自然界借回来暂时的栖所;在还未找到其他适合我们居住的地方,我们就必须捍卫这个大地,不让它因人类的自私而毁灭。

人可以自由的买卖土地,但是我们若破坏了这个大地,又向谁讨回一个新的来呢?

蓝璐璐
22.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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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最近看到中国推行的物权法,和我国一些家族争夺土地的案子(我常说这是有钱人的烦恼和悲哀啊!),觉得人对土地的概念还是不很强。虽知土地是宝贵的,但却不知道怎么善待这大自然给予我们财富,颇有感触!

星期一, 三月 05, 2007

分时度假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7年3月5日

妈妈每次瞧到报上有关投诉分时度假交易不当的报道,总会拿到面前要我看。我则笑她爱女心切;因为我是学法律的,知道卖者的囊中乾坤,不会上当。她屡劝我不听,终丢下一句:“我不是怕你不知道,只是唯恐你一时起贪念,忘了谨慎。”

我想 “贪念”这倒是真的要提防的。很多人初次接触分时度假,都是在误信自己幸运赢获了一些名贵奖品之下,受邀参加推销讲座会,等到发现实际上没有白吃的午餐时已太迟:羊入虎口,难以脱身。

其实,分时度假简单来说,就是把一个度假村或酒店房间的使用权割成许多部分,让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段,享有优质的住宿和设备,欢度一个美好的假期。这种计划吸引人的地方,就是在原则上能够集中很多人的资金,覆盖层面广,所以交一笔钱,便可以在世界各个旅游景点都有个舒适的落脚处。

可倘若真如此好,那众多推销分时度假的公司又为何躲躲藏藏,一边以免费奖品作诱饵,另一边又以高压及长时间精神轰炸式手段,威迫利诱的哄顾客签下合约呢?

因为,市面上多数分时度假计划,说起来好听,但操作起来又是另外一回事。首先,在法律上,很多时候顾客花大笔钱买的只是一个使用权,不是有关度假村和酒店房间实际的产物权;如果销售公司不幸倒闭,顾客没有任何保障。这对那些签下十几二十年合约的客户来说,风险很大。

还有,这些计划主要只是提供住宿,既不包括飞机票和其他交通费、伙食费、参观景点费用等, 也不代办签证或保证你就能够去到你要去的国家。而仔细看那些下榻地点,就会发现不少与主要旅游景点或市区有相当远的距离,因此这些另加费用可以是一笔很可观的数额。

再说,你的黄金假期,通常也是成千上万人的黄金假期。此外,人同此心,你心目中的理想度假胜地,也往往是另外一个与你同样签了分时度假合约的人想去的地方。更不为人知的是,大部分的分时度假销售公司根本没有那么庞大的资金,能在每个景点都买下全栋酒店或度假村,这意味着住宿竞争可以是很激烈的。除非你提早行动 ,不然就会大失所望。

最后,一旦签了约,除了合同表面上你看到的价钱外,里面还有大大小小你看不到的隐藏费用。例如,你知不知道,无论你每年有没有利用你分时度假下的使用权,你都必须缴交一笔维持费?而当你要动用你的权益时,又得另付一笔手续费?若你拖欠不付,对方不但能中止合同,还可以违约之名向你索赔?这是何等恐怖的事!

所以,你现在是否为当初萌起的贪念, 而感到后悔了?

蓝璐璐
1.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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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第一次接到分时度假推销员的电话, 告诉我我“幸运”中奖的时候,我虽然心中明明知道自己根本没有参加什么有奖活动,所以不可能平白获奖,但就是按奈不住贪念,想说只要下定决心,坚持不买配套, 跟他们耗完两个小时,就可以得到一个免费的电视机,怎么不好?

后来到了那里才发现,原来不是这么简单。他们什么招数都使得出来, 不只是身理上的(耗很长时间,不只两小时,也不太愿意让你上厕所), 也用上高明的心理战术, 连我这个读过法律的都几乎招架不住。 最后不得不花一点小钱(也不小,两百多元。只不过若是签下配套, 这个数目与以后要缴付的钱相比来说, 是小得多了!)才能脱身。电视机拿不到,送的礼品实在没有什么大用处,两百元是白白的花掉了。

真是捉鸡不着反蚀把米!

唉!贪恋呀,贪恋!

星期一, 一月 22, 2007

董事?懂事?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 2007年1月22日

看到NKF新董事局起诉旧董事民事一案这几天的演变,令人既感慨,又有点悲伤。感慨的是有些人虽身为一间大型机构的董事,却还不是十分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悲伤则是这些董事大多是义务性质,出发点本是不容置疑的,现在却落得如此狼狈,怎不让人感到惋惜。

这使我想起一些有关董事失责被起诉的案例。很都时候,与其说是他们蓄意欺骗,倒不如说是他们对董事责任模糊,不知道那些事情是可以或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的。

基本来说,公司运作的方式就是:股东做金钱上的投资,然后选任董事来监督和确保这笔投资,能够为股东赚取最大的回报。虽然公司在操作方面必须聘请专业管理人员,但是直接向股东汇报和负责任的是董事局。换句话,如果公司经营不当,董事局有责任考虑是否要更换管理班子,尤其是管理层的领导—执行理事长;相反的,倘若公司赚钱,董事局就要商量如何给予管理层适当(但不是夸张)的奖赏。如果董事失责,股东就有权向董事追究。

这理论看起来似乎很简单,就是一环(股东)管一环(董事局), 然后由这一环再带领另一环(执行理事长)和下一环 (管理层)。环环相扣,既让上环对下环起监督作用,下环也可以尽最大能力来实现上环的投资目标。操作好的话,大家都得益。可惜的是,环环相扣能不能发挥它的效力,主要看每一环懂不懂得,和遵不遵守游戏规则。

当然市场上有许多爱破坏游戏规则的人,就像是小孩玩捉迷藏,应该蒙眼数到十,他却要偷窥别人藏在那里,以便抢先一步,若被发现不但被判出局,也浪费了其他人的时间和金钱。但有更多人是连游戏规则都不晓得,就贸贸然的加入游戏之中,到头来没有把角色扮好,不只没有抓到坏人,反而让游戏进行到一半就被裁判喊停,害人累己,自己也可能被套上好心做了坏事的悲哀下场。

不可否认,以前董事一职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犹如公司里高贵的花瓶,名堂好听好看,但没有什么实际事务,不外就是盖盖橡皮图章,公司年报内附上个漂亮照片而已; 更何况身为营利组织的董事,还可领取一笔可观的董事费,怎么不让人心动。但随着公司组织日渐复杂,董事责任之重大是越来越显著,不懂事的董事不再是一个好的借口。

套用一句老话: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还没挂上董事衔头前,应该先熟读自己在游戏里扮演的角色,如果没有把握把游戏玩好,就等到了解规则后,再加入下一场吧。

蓝璐璐
1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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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有时候想,很多行业都有专业资格要求, 譬如美容师、美发师、电技师、老师等,但法律对掌管公司营业方向、资源分配的董事(除了审计委员会的董事),却没有什么太高的专业资格要求,的确是有点吊诡。

但这个现象近年来随着各国市场公司治理的意识逐渐提高,会有所改善。NKF一案会不会成为提高董事资格要求的分水岭,就让我们拭目以待。

星期日, 一月 14, 2007

NKF案法律背景解码

早报星期天《新闻》第八版 2007 年1月14日

NKF新董事局起诉前董事对公司失责的民事一案,从诉方律师犀利的开场白,到焦点人物杜莱突然宣布放弃抗辩,案情曲折,错综复杂,每天的听审过程都犹如一部大型连续剧那么引人入胜。

相信很多读者对案情发展都深感兴趣,却又对法律程序不太了解,本报邀请了国大企业治理和财务报告中心副主任蓝璐璐撰写一些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给读者作参考。

问: NKF不是非营利的公益机构吗? 为什么会有设董事局呢?
答: 非营利公益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来成立,而NKF是以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向公司注册局申请注册成立的,因 此受新加坡公司法令 (Companies Act) 管辖,也必须设立董事局。

问: 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局,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的 董事局相比,在法律义务上,有没有什么不同?
答: 没有。这两种公司在业务上也许会有些不同,但在公司法令下,董事对公司 的法律责任不会因此而异。另外,诉方律师还在庭上提出一个新颖的论点: 身为非营利公益机构的董事,掌管着大批公众的捐款,在法律下应该比营利 组织的董事局,具更高的法律责任要求。

问: 身为公司董事有哪些责任?
答: 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及对公司营业方向起领导和策划作用。主要法律责任就 是要诚恳、谨慎的为公司谋福利,不得背信或公饱私囊,不得未经董事局批 准就私下与公司交易,也不得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若违反,必须补偿公司因 董事失责所蒙受的损失。同时,有关董事也要把在有关交易下所赚取的利 润,交还给公司。另外,公司注册局与检察署可以基于判决采取相关行动, 包括罚款,甚至刑事诉讼。

问: 四位董事答辩人当中,其中一位在案情揭发前已离职,还需要承担董事责任 吗?
答: 所有董事都必须对他/她在公司董事任期间的行为负责,即使已经离职也不 例外。

问: 杜莱只是公司执行理事长 (CEO) ?为什么也要承担董事责任?
答: 公司法令“董事”一词定义除了正规委任的董事外,也包括了所谓的“影子 董事”,即名义上不是董事,但在暗地里操纵董事局的人。影子董事对公司 的法律责任与正规董事若同。杜莱是否是影子董事得由原告来证明,本是此 案关键之一,不过现在杜莱已放弃抗辩,表示他承认此点。


问: 为什么这是民事诉讼, 而不是刑事案呢?
答: 董事失责,主要受影响的是公司,因此是由公司(通过新董事局代表)以民 事起诉。

问: 此案除了诉方NKF和五名答辩人(包括一名印籍商人)外,也有旧NKF董 事局其余的四名董事,他们则被列为第三造(third party)。到底第三造在民事 诉讼里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
答: 第三造不是诉方主要起诉的对象,而是由答辩人向法庭申请,把他们纳入此 案。这种情况出现在当答辩人认为除了他/他们之外,还有其他当事人也应 该对争议负责。如果答辩人败诉而被判要赔偿诉方,答辩人可以要求第三造 与他分担数额。在公司法下,董事局是以集体形式 (collective decision) 为公 司作决策的,除非个别董事能够证明他因故没有参与有关决策,不然必须为 董事局的行为负责。

问: 杜莱现已放弃抗辩,这是什么意思?
答: 当民事诉讼已开始,而答辩人决定放弃抗辩时,就表示被告输了,现在双方 要达成协议的就是赔偿数额。而对于另外一名缺席的印籍答辩人,诉方可以 向法庭申请缺席判决 (default judgment)。

问: 这对此案的今后发展会如何?
答: 通常答辩人放弃抗辩, 法庭判诉方胜诉,案子就结束了(损害估计可以另 外听审)。但是此案牵涉到其他答辩人,除非剩余的答辩人也同意和解,不 然诉方还是有权继续向其他答辩人追讨责任。而其他答辩人在提出的辩辞中,也必须把杜莱已诉输的情况考虑在内。只不过今后在举证方面,除非是 与其他答辩人的案情有关,诉方律师就不能再提出只针对杜莱责任的证据。 但杜莱可能还是会以任何一方证人的形式,被法庭召见出庭供证。

问: NKF一案除了民事诉讼,还会有刑事提控吗?
答: 有的。杜莱和相关人士在去年已经被提控。相信民事案解决之后,刑事审讯 就会开锣了。

问: 民事诉讼和刑事提控分别在哪里?
答: 刑事提控要保护的对象是国家和社会民众的利益,所以是由主控官(Public Prosecutor)提控。而且刑事提控要达到的判决结果与民事诉讼不一样,以罚款、坐牢为主。

另外,民事证据过程和要求都比刑事的简单,只要诉方在举证时,证明其证据的可信度高于答辩人的证据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就能获胜。不像刑事提控,由于涉及到被告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死问题,所以举证标准比较高,控方必须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才能成功。

因此,很多时候控方在还未掌握所有证据前,是不会随意要求法庭开审的。因为一旦控方败诉,除非上诉成功,不然控方日后就不可以根据同一事件,对被告提出相同的控状,这种现象叫做既判力(res judicata),也就是法庭终审判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民事诉讼也有同样的概念。

还有,民事诉讼可以庭外和解,但是刑事提控当事人和被告不可以私下解决之间的纷争。除非是总检察署同意撤销或修改控状,不然只能认罪,或者就否认有罪,等着出庭,接受审判和抗辩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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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本来是为了明天的《天平秤》写的一篇文章 (800字),后来接到早报采访部要求,变成一篇2000字的专题,就成了这个样子了。明天的专栏只好顶上一早写好的《圆圈圈的幸福》。

看到NKF一案在短短几天180度的变化,真是让人唏嘘不已,世事真的是很难预料 ....


星期一, 一月 08, 2007

蝴蝶效应

《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2007年1月8日

最近看了美国一本畅销书《怪异经济学》(Freakonomics),作者对美国现今一些社会现象作因果的分析。其中,他们提出了一个新颖的论点:美国犯罪率自1995年高峰期过后,突然下降,不是因为经济好转,或是警察素质提高,而是与1973年一起著名的官司有关。

在这起案子Roe v Wade ,一名21岁隐名的女子(美国法庭一般都把不列名或身份不明的女子称为Jane Roe 或 Jane Doe)于1970年向法庭要求,允许她在当时尚把堕胎列为非法罪行的德州,打掉腹中的孩子。她酗酒,并嗜毒;没受过教育,也无业;曾生过两个孩子,都让人领养, 所以她不愿再生下一个她不要的孩子。她的情况被当时积极争取政府将堕胎合法化的组织知道,便资助她向法庭情愿,与市政府进行了一场历史性的官司。官司打了三年之久,孩子都出世被人领养去了,最终等到法庭判她胜诉:即成龄女子有权自由选择要不要生下腹中的孩子。这判决后来成为美国所有州通过堕胎法令的奠基石。

但故事还没结束。作者发现接下来一年内美国有75万名女子选择合法堕胎,1994年则是合法堕胎后生出来的孩子步入青少年期。得到的结论就是:由于出生于不良环境家庭的孩子减少,所以犯罪率跟着下降。

以前念书时也读过Roe v Wade, 但从未想要把一起堕胎案和20年后的犯罪率挂钩起来。作者的理论虽没有很正统的数据支撑,却不无道理。翻开报章看,与犯罪扯上关系的人,多数儿时家庭环境都恶劣。此外,还未出世就被母亲想遗弃的孩子,长大后又怎么懂得去爱护这个社会呢?只不过事情从后面来看很清楚,当时恐怕没人会推算到这么远。

这就是像巴西挥动翅膀的蝴蝶对风行的影响,甚至是纽西兰打嗝和放屁的牛只所产生的温室现象:不要轻视小事件,因为它很可能就是整个系统成败的起因。最担心就是有些人根本不知道他某行为的严重性,而事情一旦启动,不良后果就像是缺了口的水坝,汹涌夺出,怎么挡都档不了。例如在印尼农场点燃第一把火的农民,很难跟他解释他就是东南亚每年十月烟雾的罪魁祸首,而大家为了这把火要做的补救工作,竟是如此的劳民伤财。

我们不可能阻止所有事情的发生,但至少能够常扪心自问:我是否在有限范围内,尽可能顾及到我言行举止对四周人的影响,避免做了像蝴蝶挥翅的连环效应?更有没有认真对待一切所赋予的责任?

倘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今晚我们大家都可以安心入眠了。

蓝璐璐
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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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

一向都对“蝴蝶效应”这个名词感到不可思议。这么美的词,但是要反映的通常是不好的后果。

以前总觉得这种效应好像太过牵强,有点把事情夸大的感觉,但是后来想想,其实这就是因果关系拉得比较长的解释-- 不管拉多长,过了多少时间和跨过多少地理障碍, 我们都是属于一个世界大系统,和同一个空间的人,因此另外一个地区发生的事情,多多少少都会有微波效果。

只不过随着地球因科技发达变小,天灾人祸的范围变大,我们大家需要承受彼此行为所带来后果的机会, 是越来越多了。

星期三, 十二月 27, 2006

“圣”在哪里

《联合早报 -- 四方八面》2006年12月25日

今天是圣诞节,但是在很多地方, 看到的只有节日,没有圣诞。

圣诞节(或耶诞节)是基督教徒的主要宗教节日。虽然教会普遍不认为12月25日是耶稣基督真正的诞辰,但这天自公元四世纪罗马皇帝康斯坦丁大帝 (Constantine the Great) 把基督教定为罗马国教后,便是人民为了纪念神让其子基督降世拯救众生的日子。

后来,圣诞节在很多国家成了公订假日,而随着各地方提倡宗教自由,许多非教徒也喜欢在这一天交换礼物和狂欢一番,圣诞节逐步变得非常商业化。这本已遭到很多教徒的不满,就像明明是一个很圣洁的女子,为了招揽生意被商家浓妆艳抹,打扮得花枝招展,丧失本质。更可悲的是,近年来,圣诞节在美国成为了教徒和非教徒法律斗争的平台,而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 不断喊的“政教分离”的口号下,法庭竟也被卷入纠纷,判下许多相当荒谬的判决。

最不可思议的莫过于著名的“三只驯鹿规则”(The Three Reindeer Rule)。为了避免市政府和公共设施管理层在圣诞节被非教徒指责宣扬基督教,法庭宣判如果在公共场所摆设与基督诞生有关的装设, 如马槽、圣婴、驴子等,就必须加上非宗教饰物以便冲淡其宗教色彩, 例如三只驯鹿, 不然便是触犯宪法。

接着,学校和市政府为了预防官司,干脆禁止学校在圣诞节庆祝晚会上唱圣歌,表演基督诞生的故事;百货公司与超市也不敢用“圣诞快乐”(Merry Christmas) 的字眼,而改用“吉日祝福” (Season’s Greetings) 或“佳节快乐”(Happy Holidays)。最后,圣诞节战争越战越混乱,有些搞不清楚状况的市政府和自由份子,甚至把圣诞老人和圣诞树列为宗教饰物 (真不晓得他们从哪里得到这种结论),不允许公共场所摆设这些装饰品。当地教徒怎甘心如此被辱,也采取反击行动,所以每一年到这了个时候,法庭总会被这些争执弄得烦不胜烦。

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概念本意是好,但太极端就变成走火入魔了。圣诞节主要体现的是基督博爱、宽容、怜悯及和平精神,却万想不到两千年以后,美国人一方面贪图12月25日这一日的假期和圣洁气氛, 另一方面又想尽方法来磨灭或掩饰它存在的原因。就像是配上了三只驯鹿的马槽,左望右瞧,只能显示出人类的矛盾心理。对于教徒来说,碰上这种喧宾夺主的情况,怎不感到可恨又可悲?

没有“圣”的圣诞节, 犹如买了生日蛋糕却忘了邀请寿星参加的派对,又有什么好欢腾的呢?

蓝璐璐
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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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在新加坡,每个宗教都有属于他们主要的圣节,例如回教徒有开斋节,兴都教徒则庆祝屠妖节等。在今天非常商业化的社会,圣节也难免染上一些商业色彩,可悲的是圣诞节的商业色彩不但最浓厚,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设法磨灭它的存在原因,以方便非教徒也能在当天狂欢一番。

其实,基督教徒以自己的方式来庆祝圣诞,非教徒要在当天寻开心,本是河水不犯井水。但我想因为圣诞节本来存在的意义象征博爱、纯洁与和平,大概是一些人心中有愧,受不了这种频频提醒, 所以想干脆掩盖圣诞节的真正由来。

星期一, 十二月 18, 2006

水不可欺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12月18日

近期频频看到某人溺毙的新闻,不禁令人心酸,也让这佳节气氛蒙上一层阴影。

我小时候游泳还算不错,大学也曾考过水中救生文凭,还获颁最高荣誉的紫色徽章,但对于水我至今还是心存三分敬畏。所谓“欺山莫欺水”,别看水软绵绵、清凉凉的,它可是危机四伏,决不可轻视。往往只须几分钟的疏忽,水就能夺取一条宝贵的性命。

我对小朋友在泳池里玩水,更是慎重。每次为孩子主办生日会邀请小朋友来我家时,我必定注明我不允许孩子游泳。即使是孩子母亲要求,甚至是让佣人陪着,我都满怀歉意地拒绝。我宁愿让孩子们拿水抢打水战把场地弄得湿漉漉的,然后帮他们换衣服,做清理工作,都不愿见他们跑到泳池嬉戏。

原因很简单。

一来,我可能是游泳好手, 也会救生,但是一个人兼顾十几个小瓜,又要招待客人,不能担保不会疏忽。二来,小孩也许有佣人或年迈的祖母陪着在池中玩耍,但若出状况时,我不相信没有受过水中救生训练的他们能够及时应对。普通人只要在水中两三分钟内没呼吸就会失去知觉,五到十分钟内就会溺毙,而小孩更快。最重要的一点是,得罪人赔个不是就可以,东西弄脏弄丢还能够买新的,但孩子弄丢了,要我上哪儿去找出一个蹦蹦跳跳的孩子还给他的父母呢?

有人问我若孩子在他人公寓泳池出事,是否可以循法律途径?私人泳池通常都会有告示牌,注明场地没有人监督,也没有救生员,所以一切后果由泳者负责。但这不代表公寓管理层就可借此免去一切责任。最重要的要知道死者溺毙原因:如果原因是水池内设施有问题,如抽水机损坏或气筒爆炸,导致危险状况,产品供应商可能因为提供品质有缺陷的产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因为水池疏于维持,或是没有设安全设施,如:水池深度没有标明、光线不足、抽水机没有适度调好等,私宅管理人员也许就要负起民事疏忽责任,而上述的免责条款就不足保护有关当局。

倘若一切都操作正常,那就是纯属意外。在这种情况,虽然很残忍,但我要很生气,很严厉的说:小孩会出事,做父母的或监护人要负起全部责任。因为这不属突如其来的状况,而大人若对水更具高一点的警惕和遵从,必定可保住一条小生命。

小时候不会游泳的时候,我的父母亲就常说水不可欺;到了我学会与水共舞后,我更畏惧水性的变幻多端及无情。毕竟,我只有一条有限的性命,怎敢跟在创世之初时就存在的水比长久呢?

蓝璐璐
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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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是有些气愤,为那些枉死在水里的大小国人生气。

有些成年人会被水夺走生命,纯粹是自己的疏忽和缺乏对水性的认识。

而小孩最无辜,很多都是在他人(不是自己的)私人公寓游泳池溺毙,这说明父母或监护人的疏忽:

1. 别人的泳池,连自己都没有下去过探索深浅和水池形状, 就冒冒然把孩子放下去,不是太粗心了吗?

2. 孩子略懂游泳技术还是不够的。很多时候在朋友的生日会上,小孩也许吃得太多,不宜下水。不然,下水的时候食物可能会哽着, 或是脚部因为没有热身会抽筋。

3. 有没有想过要是出现状况,应该如何应付?私人泳池通常没有救生人员,其他会游泳的人也未必懂得救生。

所以,要下水,真的是要非常小心,不可以太轻视水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