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10月23日
人死了,他的法律责任是否也跟着就一了百了?最近看到几则国内外的案例,都跟这课题有关。
先说本国案例。美国檀香山文理人文大学起诉一位新加坡籍代理,向他追讨在中国当代理招生时所收取的学费。怎知还没上法庭就获知当事人已在一个月前撒手归西,但大学并没有因此罢休,最后在对方缺席情况下(人都死了,怎么出席答辩?)获胜,现在就等着向其财产继承人——也就是其家属——执行判决。
美国密歇根州(Michigan State) 也有一则相似的案子。今年八月中旬,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简称RIAA) 以民事诉讼起诉一名非法从网上下载及分享歌曲的男子,指责他侵犯多家唱片公司的版权,要他赔偿经济损失。不料在案子还未审结前,被告突然逝世。RIAA则向法庭申请休审,让被告家人有60天的哀悼时间,然后继续向被告的妻儿进行控诉。尽管如此,RIAA还是遭受到很多网民的抗议,据说最后被迫放弃向死者的家属追讨责任。
若是刑事罪行,一旦嫌疑犯因故去世,没有了罪人,检察署也就不再追究了。但是民事诉讼不一样,债务不会因为负债人逝世而消失,若死者在世上还有遗留下任何资产,都必须用来还清其债务。
也许有些人会认为这很不人道,人都死了,为什么还要可能是毫不知情的家人负起法律责任?就以本地的案例来说,据报道当事人的妻子还是在阅报后才得知丈夫惹上官司。刚刚才饱受丧夫之痛,还要担起一家的生计,现在又来个晴天霹雳的消息,对于死者的妻子来说,是个很残酷的事实。
但很可惜的是,这却是民事法律的精髓所在。除非是签订个人性的合约 (personal contract),即双方非要对方存在才能履行的合同,例如,特别聘请某名画家替某名人画肖像,不然一般的契约是不会因任何一方的死亡或无能力继续履行而解除的。民事诉讼也一样。举例说,在一起交通意外,若是因司机的疏忽而导致乘客受伤,即使是司机在这次事故中去世,乘客仍可以起诉死者,要求他的保险公司或是财产继承人赔偿损失。
当然,这个责任的底线也只限于当事人财产范围内。若死者并无遗留下任何资产,法律不会要求其家属以本身的个人财物来清偿当事人的生前债务。
所以人死了,并非所有事情都一了百了。而父债子还这个概念虽有法律依据,但还是有限度的。
蓝璐璐
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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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
人死了真的不是一了百了,不止遗产可以留给后人,有时生前债务也可能拖累后人。
对于后人来说,就像投胎一样,到底是获得遗产, 还是必须承担前人的债务,也无法作选择...
星期四, 九月 28, 2006
小心,别丢了名字
《联合早报《四方八面》2006年8月7日
那天在报上看到一则有趣的报道,就是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一套节目《中央一套》,竟被头脑灵活的商人李振勇抢先注册成避孕套商标。
虽然商标目前还在审查中,但是对央视的影响是很大的。若商标注册成功,不只是李振勇不用再投下重金,就已经有个现成的知名品牌,同时也意味着央视以后不可以未得到商标拥有者李振勇的批准,继续使用《中央一套》这个名词。
这也就说本来是自己构思想出来的品牌,可能是因为一时疏忽忘了注册,无端端被人“抢”走了。我用引号把“抢”这个字眼圈起来,因为李振勇的作为也许会被人视为卑鄙,但并不违法。
吃惊吗?事实如此。
其实像李振勇这种俗称“商标侵占者”(trademark squatter)也不是近期才冒出来的(注:“squatter”不是《口袋宝贝》里的动物名字,而是法律下不付租金而占住他人土地的人,大多为贫民)。前几年网络经商刚兴起时,网上出现过很多“域名侵占者”(cyber squatter)。例如 “whitehouse.com”不是美国白宫的官方网站,一度还曾是一个色情网站;著名演员布莱德毕必特(Brad Pitt) 也控诉过一些利用他的名字而开设的网站。这些“域名侵占者”(有些人称他们为“网络蟑螂”)并不单纯的只是想利用一些知名品牌来打响自己的网站或公司,有些还故意占用许多类似的域名,然后以巨款把域名转卖给那些不愿见到自己名字或是品牌被人践踏的有关公司或艺人,说穿了是一种变相勒索。后来美国订立了相应防止域名侵占法令,这种情况才好转起来。
现在的“商标侵占者”,锁定的目标主要是一些在国外知名的品牌。一般来说,除非当地国家法律承认国际商标保护公约,不然商标有效范围只限于注册地;只要有关人士还未在当地注册其商标,谁都可以抢先注册,以便占有这个商标。听起来很骇人,但美国著名的星巴克咖啡(Starbuck Coffee) 在去年就差点阴沟里翻船,名字被一名职业“商标侵占者”霸着,进不了俄罗斯市场。
虽然“商标侵占者”矛头通常是指向外商,像李振勇这样猖狂公开承认利用官方品牌的人,似乎是头一遭。但我觉得这事件有其正面的意义,也许因此会带动中国国内商标法的改革,这对外商来说是个好消息;而在最低层次上,此事件发生后,它多少都会提高大家对商标及知识产权的认识,多学着保护自己的名字及品牌,以防被盗!
蓝璐璐
1.8.06
那天在报上看到一则有趣的报道,就是中国中央电视台的一套节目《中央一套》,竟被头脑灵活的商人李振勇抢先注册成避孕套商标。
虽然商标目前还在审查中,但是对央视的影响是很大的。若商标注册成功,不只是李振勇不用再投下重金,就已经有个现成的知名品牌,同时也意味着央视以后不可以未得到商标拥有者李振勇的批准,继续使用《中央一套》这个名词。
这也就说本来是自己构思想出来的品牌,可能是因为一时疏忽忘了注册,无端端被人“抢”走了。我用引号把“抢”这个字眼圈起来,因为李振勇的作为也许会被人视为卑鄙,但并不违法。
吃惊吗?事实如此。
其实像李振勇这种俗称“商标侵占者”(trademark squatter)也不是近期才冒出来的(注:“squatter”不是《口袋宝贝》里的动物名字,而是法律下不付租金而占住他人土地的人,大多为贫民)。前几年网络经商刚兴起时,网上出现过很多“域名侵占者”(cyber squatter)。例如 “whitehouse.com”不是美国白宫的官方网站,一度还曾是一个色情网站;著名演员布莱德毕必特(Brad Pitt) 也控诉过一些利用他的名字而开设的网站。这些“域名侵占者”(有些人称他们为“网络蟑螂”)并不单纯的只是想利用一些知名品牌来打响自己的网站或公司,有些还故意占用许多类似的域名,然后以巨款把域名转卖给那些不愿见到自己名字或是品牌被人践踏的有关公司或艺人,说穿了是一种变相勒索。后来美国订立了相应防止域名侵占法令,这种情况才好转起来。
现在的“商标侵占者”,锁定的目标主要是一些在国外知名的品牌。一般来说,除非当地国家法律承认国际商标保护公约,不然商标有效范围只限于注册地;只要有关人士还未在当地注册其商标,谁都可以抢先注册,以便占有这个商标。听起来很骇人,但美国著名的星巴克咖啡(Starbuck Coffee) 在去年就差点阴沟里翻船,名字被一名职业“商标侵占者”霸着,进不了俄罗斯市场。
虽然“商标侵占者”矛头通常是指向外商,像李振勇这样猖狂公开承认利用官方品牌的人,似乎是头一遭。但我觉得这事件有其正面的意义,也许因此会带动中国国内商标法的改革,这对外商来说是个好消息;而在最低层次上,此事件发生后,它多少都会提高大家对商标及知识产权的认识,多学着保护自己的名字及品牌,以防被盗!
蓝璐璐
1.8.06
这粒苹果咬不得!
《联合早报-- 四方八面》2006年6月19日
前些日子看到创新科技宣布起诉苹果电脑侵犯其数码音乐播放器专利权的新闻时,我就禁不住担心,心中直呼:哎呀,这个苹果咬不得呀!
果然不出所料,接下来是苹果电脑狠狠的反击,同时在美国三个州也起诉创新科技侵权,并向美国国际贸易理事会投诉,阻止创新科技进口其数码音乐播放器到美国!
我喜欢创新科技,也喜欢沈望傅白手起家的故事。沈望傅不亢不卑、踏踏实实地走过来,实现的是潜伏在许多新加坡人心中的幻梦。而其爱国情操及对广大社会所作出的回馈,更是让人肃然起敬。所以,早期当我在美国演讲的时候(因为那时很多美国人都以为创新科技是家美国公司),我总爱用创新科技声霸(Sound Blaster)成功攻入美国电脑市场的个例为课题。而看到听众在获知创新科技原来是家新加坡公司,那种眼光露出讶异及赞赏的表情时,我就有无限的满足与骄傲,仿佛也因为自己是新加坡人而沾上了光!
我支持创新科技,从以前的声霸到现在的数码音乐播放器,买的都是创新科技的产品。记得在樟宜机场买数码音乐播放器,柜台小姐怂恿我买苹果iPod ,我还理直气壮地说我支持国货,坚持只要Zen!事实上,我那时自己个人虽然认为,这个苹果无论是在外形设计上,或是在用户介面技术上都略胜一筹。只不过当我看到淡蓝色“Creative”字样时,竟然忘却了“善用金钱就是用其所能”的意思,仍欢欢喜喜的掏出荷包。小姐知道拗不过我的执著,也不再与我争论了。
其实,要与苹果争一席之地,运用美国法律来咬多金的美国苹果是个下下策。读者请别误会我的意思,我是非常赞成循法律之道来解决不合理的事情的。但若想借法律之力来削弱市场趋势的巨浪,我却不喜欢,因为往往受挫的是消费者,而胜者未必就是诉讼成功的那一方。与其正面咬苹果,倒不如更有创意的从改善产品,和其他具积极性的方式下手。
但是,如今这个苹果是咬下去了。我唯能双手合十,为自己长期所爱的一个梦祈祷,切盼创新科技能够平安的渡过这一关!
蓝璐璐
8.6.06
前些日子看到创新科技宣布起诉苹果电脑侵犯其数码音乐播放器专利权的新闻时,我就禁不住担心,心中直呼:哎呀,这个苹果咬不得呀!
果然不出所料,接下来是苹果电脑狠狠的反击,同时在美国三个州也起诉创新科技侵权,并向美国国际贸易理事会投诉,阻止创新科技进口其数码音乐播放器到美国!
我喜欢创新科技,也喜欢沈望傅白手起家的故事。沈望傅不亢不卑、踏踏实实地走过来,实现的是潜伏在许多新加坡人心中的幻梦。而其爱国情操及对广大社会所作出的回馈,更是让人肃然起敬。所以,早期当我在美国演讲的时候(因为那时很多美国人都以为创新科技是家美国公司),我总爱用创新科技声霸(Sound Blaster)成功攻入美国电脑市场的个例为课题。而看到听众在获知创新科技原来是家新加坡公司,那种眼光露出讶异及赞赏的表情时,我就有无限的满足与骄傲,仿佛也因为自己是新加坡人而沾上了光!
我支持创新科技,从以前的声霸到现在的数码音乐播放器,买的都是创新科技的产品。记得在樟宜机场买数码音乐播放器,柜台小姐怂恿我买苹果iPod ,我还理直气壮地说我支持国货,坚持只要Zen!事实上,我那时自己个人虽然认为,这个苹果无论是在外形设计上,或是在用户介面技术上都略胜一筹。只不过当我看到淡蓝色“Creative”字样时,竟然忘却了“善用金钱就是用其所能”的意思,仍欢欢喜喜的掏出荷包。小姐知道拗不过我的执著,也不再与我争论了。
其实,要与苹果争一席之地,运用美国法律来咬多金的美国苹果是个下下策。读者请别误会我的意思,我是非常赞成循法律之道来解决不合理的事情的。但若想借法律之力来削弱市场趋势的巨浪,我却不喜欢,因为往往受挫的是消费者,而胜者未必就是诉讼成功的那一方。与其正面咬苹果,倒不如更有创意的从改善产品,和其他具积极性的方式下手。
但是,如今这个苹果是咬下去了。我唯能双手合十,为自己长期所爱的一个梦祈祷,切盼创新科技能够平安的渡过这一关!
蓝璐璐
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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